2019-07-31 15:36:25 辽宁日报
辽宁省将设置水库库长和水电站站长,这在全国属于首创。7月30日,《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大农委立法处处长赵广栋在当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通过对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我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到2018年6月底已经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明确了工作职责,出台了相关制度政策措施,制定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并按照与河长对位的原则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道警长制。
目前,全省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河长制工作初见成效,但是我省还存在河长制工作开展不平衡、部门间及跨区域协调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为依法解决好这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年初就启动了立法程序。
《条例》明确了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体系。《条例》明确了河长湖长制的含义,规定我省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明确了河长制办公室、河道警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为充分发挥总河长、河长在河长制中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地促使总河长、河长依法履职尽责,《条例》结合各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重点和履职范围,详细规定了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职权。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建设全省河长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河湖的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条例》还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河长都应当及时约谈有关人员。《条例》规定,乡级以上河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