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9 13:40:22 朔州资讯
7月18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八条,内容涉及地表水、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条例(草案)》提出,饮用水水源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从事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