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近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立法思路和理念上适度超前,围绕常州突出环境问题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共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该条例创设专章,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河湖水系连通、河湖清淤疏浚、河湖生态岸线、生态安全缓冲区等各项要求,并根据地方实际突出重点,要求建立重要区域重点保护制度,规定体现常州市水资源、水生态和水文化独特禀赋的长江(常州段),太湖、滆湖和长荡湖,溧阳南部、金坛西部水源涵养功能区,中国大运河(常州段)等区域为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条例坚持通过规划引领推进源头治理,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编制和执行规划的责任,要求系统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推动水污染综合防治。要求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依法开展各方面合作,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水生态环境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条例适度超前进行了制度创新。比如,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的潜在威胁,条例要求建立相应治理管理机制,防范新的环境与健康风险;针对当前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普遍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养、失管失养问题多发现象,明确要求有序推进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维护运营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