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5号公告:《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4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为全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再添利器。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来,唐山市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省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密集实施,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的相关措施与部署渐次出台,唐山市确立了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推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破解唐山这座被誉为“近代工业摇篮”的城市当前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中所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的工作思路。
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条例对碳达峰与碳中和、碳配额与碳减排也提出了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此外,规定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低碳行为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突出“细化补充、做好衔接”的原则,条例在具体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按照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认真梳理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重点解决上位法不宜规范或规范不细的问题,对绿色发展、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整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治理修复责任、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落实环保规定、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增强了法规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结合实际、固化成果”的原则,条例聚焦唐山市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实践中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治理措施,将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有效举措,上升为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定措施,确保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按照“明晰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条例厘清了政府与部门的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因部门职责界定不清而推诿避责的问题。同时,根据2022年8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的“地方普遍反映,生态环保机构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执法效能不足”问题和“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保职责”的意见建议,条例明确了分局行政主体资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等问题,同时实现“双向规范”,既规定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规范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更好地适应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