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0月26日召开的北京市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展规划》,在原有标准体系基础上,扩展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生态保护两个重点领域,建立了“两个层次、九个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标准新体系,涵盖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111项,有力支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强力助推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据了解,北京市最新版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中的“两个层次”,分别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非强制性标准包括监测方法标准、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管理标准。
“九个重点领域”则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大气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核与电磁辐射以及其他等九个领域。其中,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生态保护为今年扩展的两个重点领域。
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共28项,充分发挥标准约束引领作用,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完善行业碳排放限额和先进值、碳排放核算评价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完善的低碳先进标准体系。发布实施《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标准,指导碳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发布《企事业单位碳中和指南》《大型活动碳中和指南》等指导企业、大型活动碳中和相关工作。
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共42项,包括固定源排放标准21项,技术规范5项;移动源排放标准12项;产品环保标准4项。重点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水环境保护领域标准共4项,以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为基准,强化各行业、各领域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开展相关涉水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成效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标准更新修订,指导推进科学、合理、可行的水污染防治技术应用。
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共9项,分别涉及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污染场地修复等内容,为污染场地修复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自然生态保护领域标准共1项,围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监管体系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工作,将自然生态保护标准化工作分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生态空间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三个方面。发布实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构建了国内首个符合超大城市特色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此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核与电磁辐射等其他重点领域标准也不断完善,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要工作,适时推出新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共同支撑着北京市生态环境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