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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处地热井非法开采地热水,受行政处罚!

2022-11-29 11:09:05   来源:中国能源网   浏览:424 评论(0

近日,贵州航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青龙街道办事处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厂区内非法采矿(地热水)的行为被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处罚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


图为行政处罚统计表

该公司在未取得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在青龙街道办事处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厂区内开始打井,2022年2月22日钻探出热水。

2022年6月,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该地热矿种进一步确认,并出具报告,《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青龙社区)ZK1钻孔矿产资源鉴定报告》结论第四章第5条:“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青龙社区)ZK1钻孔采集地热水水温40.3-53.0℃,水温超过25℃,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分级,属于低温地热资源;第6条: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青龙社区)ZK1钻孔采集地热水为地热流体,水中含有用组分,水温超过25℃,属于地热矿产资源。”

2022年7月19日,七星关区水务局监测读表数据,该公司开采地热矿产资源(地热水)出水量为6782立方米。上述未经批准的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无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处罚依据,公布了非法采矿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开采地热矿产资源(地热水)出水量为6782立方米的价格(不含税)人民币大写玖万零玖佰肆拾柒元(¥90947.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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