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这一情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这一制度,要求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别涛介绍,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中办、国办2017年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至今已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
他介绍,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设“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集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地方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
为推动这一制度落实,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相关制度文件和标准,各地制定印发了赔偿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线索筛查、鉴定评估、磋商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项配套文件,有效提高了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
他表示,近年来,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截至2021年底,各地推动修复土壤约3700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湿地20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