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8 08:54:47 中国生态环保部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共18条,明确了限批情形、限批流程、解除限批流程、延长限批流程、限批实施监管单位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办法》规定,凡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等6种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除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排除安全隐患、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在限批决定下达后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罚。
经核查,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解除限批意见;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延长限批意见。
《办法》还明确,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