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梁莎莎)新能源车充电难、充电位被占怎么办?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8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并施行《关于加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对非充电而占用场站内充电位的车辆,以及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可按每小时5元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据了解,收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通知》指出,对在23:00后完成充电的车辆,延长至次日早上7:30免收停车费。充电服务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场站内充电的车辆,充电期间只能收取充电服务费和代收电费,不得另行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等任何费用。在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出台前,我市充电服务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最高限价标准按照柳价费〔201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其中部分充电服务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低价无序竞争、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等问题尤为突出,不利于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通知》出台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状况,有效解决无人值守公共充电站充电难的问题,也有利于营造健康可持续的充电环境。
这名负责人介绍,以潭西小游园充电站为例,以往充电位被占现象比较严重,《通知》出台后整治的效果比较明显。12月8日晚,通过视频监控可看到,占位的车辆都是正在充电的新能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