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因风电机组产品质量纠纷,太原重工被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货物、并由太原重工赔偿发电量损失及利息。
二审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号风机发电量损失303.71万元;
二、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70万元的诉讼请求。
另据太原重工8月26日发布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太原重工按照判决结果已作账务处理。
责任编辑: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