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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5亿元得1分 被产业配套“绑架”的光伏电站开发!

2021-08-05 10:58:29   来源:中国能源网   作者:燕七   浏览:118 评论(0

2021年,我国建立了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新机制,以推动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明确,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

自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陆续跟进纷纷出台了地方2021年风电、光伏建设相关政策。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目前广西、广东、陕西、河北2021年风光保障性并网规模达到45.84GW,已达到最低并网规模的一半左右。

产业配套“套路”多

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对于光伏及风电投资企业来说,获得高分是拿到项目的关键。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注意到,在部分地区竞争性配置评分办法中,除配置储能、落实土地等基本操作外,产业配套已成为部分地区获得光伏或风电项目开发的“潜规则” 。尽管国家能源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但从各地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可看出,或明或暗,配套产业在评比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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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吉林省风光项目分配实施细则(暂行)中竞争性配置细则要求,对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满分40分,占比高达40%。广西则将产业配套设定为加分项,规定在广西落户硅料、硅片、电池、光伏逆变器及储能产业的,每落户一项得4分,最高可得8分。同时要求,年产量不低于30万千瓦,组件、逆变器产值不低于3亿元,其余产业产值不低于1亿元。并要求未开工建设的一年半内建成投产。

湖北地区的产能配套项目规模更大,同时对产业产值要求更高。湖北省能源局产业发展配套项目规模约5GW,2021年将通过竞争优选方式选择光伏、风电制造企业各1家。新建装备产业规模固定资产不低于10亿元,建成产值不低于50亿元,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且按项目投资进度分配指标。

实际上,除了省级明文规定外,在竞争性配置评分上还出现了“层层加码”的情况。如陕西省能源局并未对产业配套设置考核分数,而延安市却将产业配套设立为加分项,要求“十三五”以来,在延建成非可再生能源类产业项目,5亿元以内得1分,5亿元以上每增加2亿元得1分,满分30分;申报企业协助延安引进后自主投资的非可再生能源产业项目和续建的非可再生能源产业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分数。据了解,陕西省2021年风光保障性并网规模为600万千瓦,而延安市分配的规模为200万千瓦,占据了全省三分之一指标。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配套产业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很多市级甚至县级政府以新能源开发规模捆绑产业投资,以带动当地“创收”。

除了设置评分外,贵州省则将引入制造产业落户设为“必选项”,贵州能源局要求,两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该省成立分公司,积极入驻贵州省能源产业科技城,引进有关上下游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落户。据了解,目前贵州下发的2批光伏项目开发名单,总规模共16GW,其中TOP 10企业以央国企为主。

投资企业再承压

对于光伏开发企业而言,2021年上半年过得尤为艰难。受硅料及辅材等价格波动影响,光伏组件价格一路飙升,二季度最高中标价格已达到1.87元/W,企业面临买不起、抢不动的尴尬局面,以往汹涌的抢装潮今年也显得格外平静。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1年我国集中式光伏新增5.36GW,占比仅41.2%,较去年同期下滑20.3%。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相关代表在光伏行业协会主办的《2021年上半年回顾与下半年展望研讨会》上介绍,据测算,当组件价格在1.75元/W时,光伏系统造价为3.92元/W,此时可以实现8%的资本收益率。若光伏组件价格涨至1.8元/W时,资本收益率降低到7.34%。

除了组件价格之外,高额的土地税费、草场补偿费等也是企业电站开发的拦路虎。上述代表介绍,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成本较高,且按平米征收,一旦全场涉及,可能占初始投资0.3元/以上,此外,草场补偿费、植被恢复费价格不菲,增加了企业投资压力。如甘孜州20万千瓦项目耕地占用税加上植被恢复费将超过1.5亿元,折合单瓦成本0.75元。

雪上加霜的是,产业配套正成为挡在电站开发企业面前的又一座大山。对于本就融资贵的民营企业而言,无疑又加重了负担,而作为电站开发主力军的央国企,尽管资金实力雄厚,但面临地方政府的产业配套也颇为无奈。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相关代表在2021年光伏产业链供应论坛对话环节上直言,“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有诉求,要求开发企业引进其他配套产业。但是发电企业通常业务单一,并不具备相关制造产业布局,这对企业是个很大的挑战。”

除了大型电站之外,分布式光伏在个别地区也被列入产业配套范畴。如浙江省某县在整县推进光伏试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整县光伏开发投资运营商通过项目换资源的方式确定,标准是每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的制造业投资项目,换取10万KW(左右)的光伏开发资源。

实际上,部分地区在“十四五”规划中,将打造、完善相关新能源产业链作为重要内容,而以项目开发指标吸引相关企业投资落户不失为其完成目标的一种途径,合作共赢也是地方政府和企业致力达成的目标,但“以项目换产业”的捆绑策略,最终能否达成想要的结果尚不得而知,良好的营商环境如何实现,还需多方思考。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部分地区在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如广东省能源局明确表示,各市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山东省能源局同样规定,不得将项目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做好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协调,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

责任编辑: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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