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08:51:09 国家能源报道 作者: 王若曦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在即,围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湖北的重要机遇,湖北将推动组建绿色低碳产业综合服务平台,规划建设长江国际产业园。
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愿景下,我国持续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陆续展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进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此外,近期生态环境部出台多项政策,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顶层设计,给市场建设提速。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而促进能源领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制度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建
5月17日,生态环境部编制印发《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结算管理》)。三项政策的印发有助于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也为全面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相较于《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结算管理》取消了交易时间、涨跌幅限制、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具体量化指标,将标准的制定下放至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
对此,国家能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能源市场分析研究部副主任姜大霖认为,交易时间、涨跌幅限制、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具体量化指标属于具体的市场行为,本身由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制定更加合理。例如对于北京碳交易市场试点,《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规定了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并在《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诚信保证金制度。对于上海碳市场交易试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采取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管理》对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提出“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北京中碳能投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唐雪梅认为,全国碳市场交易将在6月份首次开展,市场初期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国家对不同交易情况分类应对,我认为主要是出于对市场调控的考虑,为监管方准备更多、更灵活的调控手段,避免碳市场偏离政策设计初衷。比如调低最大申报数量可以减少单家企业的买卖单规模,从而减少市场价格在单笔交易冲击下的涨跌,使得价格更稳定。试点市场也有调整收盘价规则、调整涨跌幅的情况,也都是为了减少小部分参与者对价格的短期影响力。
《交易管理》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控作出规范。对于生态环境部的职责,《交易管理》明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对于交易机构的职责,《交易管理》明确,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
对此,姜大霖认为,在碳交易中采用风险管理机制,是我国在吸收国际和国内试点地区碳市场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定。比如欧盟的市场稳定储备制度和北京碳交易试点的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是一种长效的市场调节机制。当市场面临大的系统性风险,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将导致企业排放大幅下降,通过此类机制及时调整配额供给情况,可以有效稳定市场,避免价格过度波动,这样也给投资者提供了长期的价格信号,有利于绿色低碳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例如德国、韩国、瑞士采取的最低碳价以及北京、上海等地采取的涨跌幅限制制度,对预防突发风险、保障碳市场稳定有重要作用。
“以点带面”推动碳市场发展
自2013年6月起,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天津市、湖北省、重庆市相继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截至今年3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共覆盖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累计覆盖4.4亿吨碳排放量,累计成交金额约104.7亿元,是全球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深圳市在全国建立了首个碳交易市场。目前,深圳市2020年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690家,从2013履约年度至2019履约年度,深圳碳市场履约率保持在99%以上。深圳碳市场也成为撬动经济实现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杠杆。据统计,深圳碳市场启动以来绝对减排量超64万吨,管控的制造业企业平均碳强度下降39%。与此同时,其工业增加值增长67.1%,在保持增加值上涨的同时实现了碳排放量和碳强度的双重下降,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趋势初显。
未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将充分发挥交易平台的资源整合功能,持续优化完善深圳碳市场机制,探索研究基于碳达峰目标的碳市场总量控制机制。
在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2月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以发电行业为切入点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逐步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增加交易品种,不断完善碳市场。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汇总形成了《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实施方案》明确了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类别、配额分配方法等内容。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碳排放配额分配、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碳排放配额清缴等内容。
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2021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首个履约周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涉及发电行业的2225家重点排放单位。
生态环境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指出,近期,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基本完成配额预分配工作。生态环境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完成上线交易模拟测试和真实资金测试,正在组织开展上线交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拟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唐雪梅表示,碳市场作为推动行业甚至全社会低成本降碳的有效机制,碳价将很大程度反映各行业碳减排的边际成本,其合理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也将对未来各行业的低碳发展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我认为未来碳市场发展需要更多去关注、去研究如何通过更为有效的机制去保障碳价的合理性,使碳市场真正发挥好价格发现作用。当前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这方面,但仍需要后续通过具体的交易规则、抵销机制、风控手段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