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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环部两天发三文,看碳市场法律体系

2021-03-31 17:10:25   来源:   浏览:206 评论(0

2021-03-31 09:00:23 老汪聊碳中和

生态环境部在这两天之内连发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都与即将启动的全国碳市场有关,他们分别是3月29日的“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核查指南)、“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报送工作)和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第一个是关于碳排放核算的规章制度,第二个相当于是今年关于配额发放及清缴的工作计划,第三个是法律法规。虽然不是一起发的文,但看着还算是主次分明,自成体系。所以我今天打算把这三个文件放一起,从碳市场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解读一下。

先说说法律体系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然我上面说的是自成体系,但其实仔细去看,发现他们没有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应该是有个上位法,然后下面再引用上位法出条例,然后下面再根据条例出规章制度以及更后面的工作方案。

而中国可以说是自下而上建立的一个体系,看起来就比较散。比如这三个文件里,”报送工作引用的是2月1日生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而核查指南没有相关引用,其实是可以引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当然除了最近发的这三个文件,还有很多其它碳交易相关的文件都没有相互联系起来,这样体系性就不强。

再说说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已经在今年的2月1日生效,是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算不上法律,因此才又开始推管理条例,我初步看了一下条例和办法的区别,除了处罚措施比办法高一点、关于MRV细节多了一点、删除了CCER抵消比例以外,总体上没有太大的变化。

如果条例通过,则算是有了法律,办法应该会作废,那么可能有些细则又要跟着修改。如果没通过......我觉得拿着现在的办法也能将就用着,并不是影响碳市场进程。

所以我觉得,反正现在的管理办法又不是不能用。既然要走立法,不如从更高的层面开始立法,免得回头想起要立上位法了,下面的法律法规又得跟着改一遍。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去看管理条例的第一条立法目的,上面写的是“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就会有人不解?碳排放权交易是啥?为啥要搞碳交易呢?这事就像凭空蹦出来的一样,有点站不住脚,要是我们立一个上位的《碳中和促进法》或者更高一层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直接引用上位法,就说得很透了,比如:

《应对气候变化法》为了人类生存而制定,其中一条是要实施减排

《碳中和促进法》为了实现上面那一条而制定,其中一条是搞碳交易

《碳交易法》为了实现上面那一条而制定,其中一条是要搞核查

《核查指南》为了上面那一条而制定

这样环环相扣,就会显得更严谨、更成体系。

最后说说核查指南

关于核查指南,其实早在2016年发改委时期就有过一版核查指南,但实际上核查机构在核查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核查指南进行核查。各个地方对核查方式和核查报告的要求也不尽一样。因为钱是地方政府出的,所以核查机构一般都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来核查。

这一版的核查指南虽然细化了一些核查步骤,但更细节的东西比如活动数据的选取标准、交叉验证规范、抽样原则、剔除原则以及实质性偏差等并没有详细规定。所以预计未来可能还是以各地方省市的要求为准,但是各个地方对核查质量要求有一定差别,可能会因此导致公平公正性的问题。
但我想说的更重要的一点,也是核查指南确实一点,就是关于核查资质的问题,核查指南里面只轻描淡写地写了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对于技术服务机构,只是定性地说了要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可以说几乎是零门槛。而这些核查机构核出来的数据是要真金白银去交易的,所以这不得不让人担忧。

我觉得,对于核查资质的要求可以参照财务审计级别来进行要求。要么对核查机构的资质卡的很严,要么对核查员的资质卡的很严,且对核查数据实行终生负责制,一旦出现违法情况会蹲监狱的级别来进行严格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碳交易根基的稳固,也能让“核查”二字体现出它该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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