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09:34:23 国家能源局网站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要求,结合甘肃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际,我办会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形成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0〕203号,以下简称《甘肃规则》)。现从修订背景和修订历程、修订原则、主要修订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历程
《基本规则》要求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甘肃省于2019年11月启动《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甘监能市场〔2018〕57号)修订工作。分别依据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和6月形成的《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结合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实际,不断修订完善,经过多轮研讨论证,于2020年10月15日-26日公开征求各方意见,11月12日经专员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完成本次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依法依规
《甘肃规则》严格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本规则》的框架下,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
(二)公平公正
《甘肃规则》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诉求,平等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自规则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前后进行多轮研讨和完善,吸纳了包括政府部门、办内处室、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市场主体提供的合理意见,确保规则修订公平公正。
(三)承上启下
《甘肃规则》在原规则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甘肃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对有助于保持甘肃电力中长期市场持续稳定运行、促进甘肃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提高了实际可操作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章节调整
在国家《基本规则》的框架下对章节划分和章节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并新增“第十一章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部分内容。
(二)与经营性电量逐步放开做好衔接
为与经营性电量逐步放开做好衔接,《甘肃规则》删除了用户准入电压等级要求,允许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针对市场化合同签订数量将急剧大幅度增加且《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等规定合同备案的文件已失效的情况,采用“入市承诺书+交易公告+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模式开展三方合同电子化管理工作,替代原有纸质合同备案模式。
(三)适应现货市场试点建设
我办将合同电量偏差处理以现货市场是否连续运行为边界进行区分,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发电侧偏差电量按照年度平衡清算;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按照现货市场相关规则在现货市场处理;同时在电费结算构成中增加了现货市场的内容,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在电能量市场电费收入包括中长期合约结算、现货市场偏差结算和日内偏差结算。
(四)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按照一致、简明的原则对部分遣词造句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