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 08:58:22 能源杂志 作者: 于言
目前,我国核电工业体系存在大而不精、大而分散的问题。一方面是综合能力建设不够、国际竞争力不强;另一方面又存在着重复建设和设施利用率低的问题。这两种倾向的出现,主要是缺乏举国体制下的公共平台。如果没有国家级的足够支撑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平台,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无法得到大幅度提高。各家的小打小闹,加之某些情况下的门户之见和固步自封,使得分散的弊端更为明显。比如,国内很多单位都想搞核级材料研发中心,并且都想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的平台,但由于缺乏横向合作,都没有搞起来。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核能科研力量,以大科学装置为基础建立执行国家核能发展政策和方向的国家实验室和创新中心,针对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前沿问题开展研究,针对关键设备、关键技术加大攻关力度,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引领核电技术发展和产业竞争。国家应当主导建设几个重大的、基础性的、军民融合的、国际合作的公共平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科技创新和新材料研发的基础性科研平台,二是成套设备和系统集成的设计和制造平台,三是高精尖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平台。
强化核燃料板块的公共服务职能
有没有一个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核大国的主要标准。拥有完整而强大的核燃料循环体系,并且使其按照市场机制履行公共服务功能,是实现核电自主发展的先决条件。
美国、法国和日本等核大国,都拥有核燃料组件制造的强大能力,除了为本国的核电站提供服务之外,还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逐步向国外的核电站提供产品和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核燃料循环体系一直由一家核电业主垄断经营,沿袭计划经济的运作模式,既是核电业主,又是核燃料的供应商,买方与卖方的角色混淆,无法有效地履行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功能,也就不能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如果其他核电业主为了打破垄断而建立自己的核燃料供应渠道或体系,那么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就是一种过度竞争,既造成有限而宝贵的资源浪费,同时也无助于国家层次的核燃料工业水平的提高,没有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矛盾的普遍性中蕴含着特殊性,只有解决了特殊性的问题,才能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当前比较紧迫和重要的重组工作,就是对我国现有几家核燃料制造厂及其相关联的元器件供应商进行股份化改制,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彻底打破垄断,逐步理顺买方与卖方的市场运作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核燃料板块独立出来,使其彻底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切实履行核电产业公共服务的职能,不仅可以保证燃料供应商的利益,而且可以更好地满足核电运营商的需求。
许多国家的实践都证明了“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核工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全国甚至国际协作的历史,美国如此,前苏联如此,中国也是如此。核电的基本属性是电,但根本属性是“核”,因此核电工业体系应该是为“电”而“核”,也就是说,考虑到核电的“出身”及其“传宗接代”的特殊性、安全性和敏感性,核电姓“核”名“电”,而不是相反。
可以考虑采取美国的模式,即不存在独立的纯军用核燃料产业链,而是将军用部分融合于核电工业体系之中,军方以合同采购及研发资助的形式保持与核电产业链的合作关系,最终形成“管理上军民分线、产业上寓军于民、技术上军民共享”的核电工业管理体系。
构建核电产业链合作与竞争机制
核电产业链中的各个板块走专业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集中各板块的所有力量分别做精、做优、做强、做大。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将具有鲜明公共服务特征的板块采取股份化的方式独立运作,从而制约其他集团走产业趋同化的路子。只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队伍能够独立、平等地为核电企业服务,核电建设才真正具备迎接其他投资者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多方式进入核电产业的体制条件。
由于上下游产业链中各板块的职责分工、成本投入不均衡,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体现差异较大,在国家政策性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因此,对核电产业链上下游各板块进行战略性的结构重组,构建必要的合作与竞争有机结合的机制,既有必要,更为紧迫。
世界上实行完全市场经济的核电大国的核电工业体系实际上也不是完全的市场化,这主要是由核电产业的类市场属性所决定的。
类市场是相对于完全市场而言的,它具有某些市场的特征,但既不是完全的市场机制,又不是完全的国家控制机制,而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具有某些市场特征、同时在国家主导下的全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核电产业具有某些市场特征:没有一家业主可以同时在核电站的建设与运行、核燃料的制造与供应、核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机组退役以及乏燃料和高放废物的处置与管理等环节都具有核心能力,在某些领域总要参与竞争或互通有无;核电的基本属性是电,因此它又要遵循电力行业的一般规则,作为一种产品和服务,需要参与市场竞争;技术进步的要求,客观上需要通过市场化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同时,核电又具有某些非市场的特征:核安全与防止核扩散的特殊要求,在某些特殊的领域或技术环节上的保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而是带有极强的政治、军事和国家安全的特征,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行;核技术的复杂性,要求在设计、制造和运行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来行事;严格的保密和监管体系,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也不具备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客观透明环境。
核电产业所特有的类市场属性,决定了核电产业链的战略性重组不能完全是市场的自发行为,必须在政府强有力的主导之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通过重组实现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双重提升。
为了强化产业协同发展,需要推动基于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合理分工的质量型纵向重组。各企业集团相同或相近的产业,在纵向结构性拆分的同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原则,进行横向专业化集中,有利于主业的经营与发展。有条件的集团,不要优先扩展规模,而是应该按照专业化的方向先行拆分合并。为了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动力,形成发展合力,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形成关键技术攻关协同机制,参与者成果共享。
按照核电产业的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对核电产业体系中的一些核心板块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深化改革,为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制度保障。根据目前国内几家核电或核电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未来核电产业发展的前景和已经形成的能力,通过2-3年的努力,除核燃料供应、核设施退役和乏燃料处置之外的中国核电工业体系,大体上在三个领域进行深度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业务延伸的结构性改革:核电开发设计公共平台的能力建设,核电设备制造的商业运作模式改革,核电运营主体的体制机制改革。
只有竞争,才能进步。目前具有在役和在建核电站的企业集团,今后主要加强安全运营核电机组的核心能力建设,真正落实“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中国的核安全水平做成世界一流,在确保中国核电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营的前提下,要走向国际市场,承包或参与运营某些国家的核电机组。
在体制设计上,根据不同技术路线的堆型,按照统一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核电机组运营主体在相互合作、学习、借鉴的基础上保持相对独立运作,从而保持不同的文化和管理风格,相互成为参照系,以避免核电站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某类问题便容易产生共模效应,从而导致“一损俱损”的最差结局。通过上市,使其成为公众公司,可以吸引大量的社会投资,从而以资本为纽带,将众多投资者紧密地联系起来。
强化核电企业专业性经营的特征
目前从事核电事业的综合型、专业化集团,需要进一步集中精力、资源和人力,加强核安全和科技创新活动,真正做强核电产业,真正具备核心技术,安全性再上新台阶,从而取得市场认可。当然,在强化核电企业专业化经营的同时,要解决好市场准入问题,尤其对核电运营管理者提出更严格的资质要求。有资质的投资者才能成为包括核电在内的大型核设施运营管理者,在具体经营和利益分配过程中,运营者对投资者可以“让利”,但绝不能“让责”和“让权”,要坚决承担起确保核设施安全第一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天然责任。
由于核电姓“核”不姓“电”,其根本属性是核,因此就不能将核电这种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生活中极其特殊的电力形态与其他能源品种简单地比拼成本。也就是说,核电永远不能是市场导向、成本导向、效益导向的普通能源形态,而是技术导向、能力导向和创新导向的国家战略性资源。
这些从事核电机组运营的专业化公司,国家应当采取特殊的政策,以既定的电价全额收购所生产的电力,使有限而宝贵的核燃料得到充分的利用,企业将形成的利润全部用以技术创新和运维能力的提升,进而持续提升核电机组的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真正实现“以核养核、滚动发展”,为核电的高质量发展积累相应的经济、技术和人才基础,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的平台和综合实力的载体。
加快核废料的处置处理能力建设
按照从易到难、由小到大的思路,加强核燃料循环后段科技自主创新,在掌握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尽快形成自主能力。加快推进落实商用后处理厂选址工作,通过引进与自主研发相结合,掌握大型乏燃料后处理及再循环工程的标准设计技术。
按照产业化的要求,开展大型乏燃料后处理和商用MOX元件生产线一体化工程建设,促进核燃料循环经济发展。建成新的核电站低放废物处置场,基本建成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地下实验室。建成乏燃料公、海、铁联合运输体系,建成乏燃料后处理示范工程。
探索核电厂址保护性开发的新途径
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国家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核电厂址管理保护制度,有效保护核电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宝贵厂址资源。核电项目决策周期长,大部分核电厂址不能在短期内建设核电站,因此核电厂址资源开发应与地方发展规划布局相协调,基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对厂址进行保护性开发。在不影响核电厂址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光伏发电、风电、农业等产业项目等,提升核电开发企业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发展能力,以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效果,最终保证核电厂址的长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