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10:34:57 工信部
3月11日,工信部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现予以公告。
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原文如下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实现高品质产品的批量化生产。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ppma和12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5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5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2.5%。
4.多晶硅组件和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9.6%。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5%、14%、14%。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5%,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7.3%),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5%和95.5%。
(四)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电子级多晶硅》(GB/T12963)3级品以上要求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6ppma和8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8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7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0.5%和23%。
4.多晶硅组件和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4%和20%。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3%、16%、15%、15%。
(五)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2.5%,后续每年不高于0.6%,25年内不高于17%;薄膜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5%,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70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7.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6.5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电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3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8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5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15万千瓦时/百万片。
5.晶硅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8万千瓦时/MWp。
6.晶硅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万千瓦时/MWp,薄膜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300吨/百万片;
3.P型晶硅电池项目水耗低于750吨/MWp,N型晶硅电池项目水耗低于9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一)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智能制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二)鼓励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绿色工厂,生产绿色设计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并开展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鼓励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优先使用绿色清洁电力,可采用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满足绿色制造要求。
(三)鼓励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四)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
六、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逆变器生产企业应配备环境测试、并网测试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四)鼓励企业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七、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托方也应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的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须按要求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三)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3.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4.发生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6.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新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能源等部门。
(四)有关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四)本规范条件所称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是指本规范条件发布实施后建设、投产的企业及项目。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行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三)无重大违法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托方也应满足《规范条件》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光伏行业运行监测与项目管理平台(pv.miit.gov.cn)进行在线申报。《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查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光伏行业运行监测与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季度首月20日前在线填报上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表。
自查报告和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四)发生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1日印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