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1 09:33:52 陕西日报 作者: 苏怡
2月2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据悉,陕西省的《指导目录》有四方面特点。明确了执法事项范围。《指导目录》将部分原来分散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执法事项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事项范围,并对同一个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和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建设用地的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农用地的执法主体是农业农村部门。
厘清了执法事项层级。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指导目录》分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省级”“省级、设区的市”等5大类,第一责任层级“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42项,占比77.59%,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整合了适用条款。按照条款不拆分的原则拟定目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执法事项名称为归类标准,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进行了归纳整合。
增补了部分事项,增加了地方法规。《指导目录》依据16部地方性法规,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83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4项,行政强制事项19项。将地方法规的执法事项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分类纳入相应的事项名称,便于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的选择,防止选择性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