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09:27:25 先思录 作者: 尹明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能源电力发展也正处于结构与模式、质量和效益、动能与效率的深刻调整和变化中。这其中自然是需要各种观点和各类论据的交流与碰撞。这对于不断提高和深化人们对问题的认识理解和逐步形成共识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然而,笔者越来越感到当前这类交流和探讨呈现了一个新趋势和新苗头:太容易让人“上头”,太“考验”读者的逻辑分析能力了。笔者建议大家可以从以下“十大关系”入手,形成对各种观点和各类论据的分析框架,拨开迷雾看清本质。
关系1:“动情”与“明理”的关系。能源电力发展关系人类和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代际责任、人文关怀等“动情”表达在政策宣示、政治感召和国际形象提升、形成全民共识等方面非常必须和重要。但是涉及到分析能源电力中的“硬问题”,如基于电力系统物理规律、资源禀赋、存量基础、技术条件和成本代价等现实条件的问题时,应避免过度掺杂“情怀”“人文关怀”,不能采取“跳过困难”“跨越式”的讨论方式或是“Time can tell”的“甩手掌柜”思维,让人觉得说者有“诡辩”之嫌。好愿景的落实不能脱离现有条件和科学规律。
关系2: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近些年对于能源电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大有脱离安全风险的“就事论事”,缺少了“备份”与“替代”思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并明确提出能源安全是我国面临的关键安全风险之一。现在突出的问题是能源运输通道安全、特高压通道安全和网络安全等问题。请参考先思录《将“能源替代”上升为“能源备份”国家战略》《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看我国能源电力发展》。
关系3: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能源电力产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对实体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基建、新型城镇化发展影响重大,特别是作为公用事业性的电网企业在此方面作用突出,应该避免出现过分追求利润的现象,避免出现能源电力产业发展是以过度抬高全社会发展成本为代价的局面获益。在分析可再生能源与能源电力系统关系上,也应如此。成本的持续快速降低,电网运行管理不断改善都提高了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但是当速度和规模超过了一定界限时,可能就需要整个电力系统或能源系统匹配和调动更多的资源去配合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展,这势必会增加系统成本。有些观点认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度电成本的持续下降就意味着其规模的持续增加,不客观,不全面,忽视了“成本转移”问题和“整体成本增加”的可能性。请参考先思录《看清能源电力界的FOTU现象》。
关系4:近期任务与远期目标的关系。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看待阶段任务与长期目标的关系。近年保就业、保市场主体成为国家应对经济性下行和外部风险的重要阶段性工作,降低企业电价和用能成本成为能源电力产业的重点阶段性工作任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政府都从不同方面积极行动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此时,应避免将阶段性的“降电价”任务与合理用电成本、回归市场价值的改革长期目标等同起来,避免形成“电改就是为了降电价”的认识。同样,对于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的问题,也应如此,技术问题、机制问题、利益问题层出不穷,不应采取“谁提的技术问题多,谁就是阻挠可再生能源发展,不支持改革”的态度。
关系5:存量与增量的关系。现在很多能源电力问题分析和讨论都是“展望未来式”的,过分关注于增长空间与增量市场,忽略了对现有能源电力系统的改造、完善、转型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忽略了存量系统与增量系统的在技术标准、市场机制、政策环境等方面的“接口”衔接问题。能源电力系统的运行不同于制造业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后者可以通过拆除旧的、完全新建的方式,而前者作为一个“网络型系统”“经济社会须臾不可离”的基础保障系统,只能是通过依托旧的、嵌入新的方式(局部孤网地区可以在停止用能用电情况下完全改造重建)。在增量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通过对存量资产采取能源基础设施RIETs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
关系6: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现在的能源电力问题分析和讨论过分凸显市场与政府的差异性和对立性,而忽视了政府其实也是市场的一部分。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对电力领域的监管上。监管包含管理和监督两侧意思。管理强调通过规则和政策制定,营造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监督强调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主体参与机会和市场透明等方面的评价和奖惩,这可通过独立第三方、社会舆论等多种途径实现。因此,对于能源电力市场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热点问题”等,一定要分析是管理的问题还是监督的问题,前者是政府施政治理能力问题,后者可能是监督手段、监督体系等问题。如对于电网企业有效成本的监审工作,监审办法制定得如何是管理问题,而能不能拿到数据和相关信息就主要是监督问题了。
关系7: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的关系。对于能源电力改革问题的讨论分析,社会责任是一个经常提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新入局者”如何合理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同“新入局者”应该分摊社会责任,但是我们应该首先要说清楚社会责任的范围、类型和各自的量化方法,搞清楚到底现有企业到底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其次再制定明确的分摊机制。现有企业不能总拿一锅粥出来说,“这里面有八宝粥,也有烂菜粥,新入局者不能只吃八宝粥,不喝烂菜粥”。首先将粥分开,现有企业把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都摆出来,大家认可后,再一起制定如何认定和分摊社会责任的规则,并平等承担。电力改革中的“一锅粥”现象太突出,这与我国电力高质量发展要求严重不符,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尽快解决了。
关系8:地方与央企的关系。重点是正确认识电网央企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电网央企运营管理的电网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性与独家经营权,电网央企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性;电网央企的主业全部收入都来自于地方经济发展成果,地方经济是电网央企的“生命线”。在电网央企中树立“能源安全为基,地方经济为源”的理念,增强电网央企各级单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意识、支撑意识和协同意识,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电网发展上的要求与体现。请参考配售电商业研究公号《电改五大问题之三:如何实现电网央企与地方经济协同发展?》。
关系9: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没有技术保底和作为前提,光靠计算IRR或EVA是解决不了能源电力项目的落地问题的。在开展能源电力问题的探讨分析前,我们还是要适当地多了解一些技术标准和技术问题,这样我们的发言和论述才能更有底气,更有意义。
关系10:“管住中间”与“管住电网企业”的关系。“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改思路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很多问题讨论和分析中,很多人将“管住中间”理解为“管住电网企业”。笔者曾经也是如此认为。但是随着这些年的实践和研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甚至是有害的。以电网央企为例,作为一类受到国资考核的企业,完成国资考核任务(安全、经营和稳定等),确保一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是企业的本能诉求。电改政策如何能够“管住”企业的这种本能诉求?输配电价降了,主业收入减少了,它势必会通过开拓市场化业务创收增收,倒逼自己进行内部改革、挖掘内部资源(技术、人才、数据等)与技术、业务和模式创新(如电力物联网业务、综合能源业务、电动汽车业务等)。从某种角度上说,“管住电网企业”就可能会造成“抑制企业创新”的后果,这与电力高质量发展要求,创新驱动要求不相符的。笔者认为,“管住中间”不是“管住电网企业”,企业的本能诉求是管不住的,重点是如何做好电网管制类业务与市场化业务差异化监管,把“混业经营”改成“分业经营”(请参考配售电商业研究公号文章《电改五大问题之四:如何做好电网管理类业务与市场化业务差异化监管?》《对一个误导性概念的纠正》)。
希望我们进行能源电力问题探讨时,多从实际和现实出发,结合远大目标,发现实现路径。这样的讨论与分析才更有意义。希望上述“十大关系”能对我们的讨论和分析有所帮助。明心是基础,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