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3 13:31:52 西安新闻网 作者: 刘雪妮 朱雪娇
5月29日,《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在名称中增加了“生态”两字,修改删除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条款,增加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等条款,强化了重点排污环节的监管,并将环境监理等已有管理经验通过立法形式加以确认。
现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公布施行,2007年9月全面修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目标、新要求。原《条例》已不能充分体现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亟待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取消了收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由环保部门改为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另外,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经调整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修订草案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内容包括: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重点监管、准入限制等联和惩戒措施。开发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和生态恢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无利用价值的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重点排污环节的监管。要求排放废水应当合法设置排污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煤炭开发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输煤、洗选煤系统,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进矿道路、厂内路面应当硬化。要求建设工程和道路临时占用土地;挖掘、震裂、压占、管线铺设;矿坑(井)、油气站(场)等地面设施关闭或者废弃;油气钻井、压裂、固井、试井及开采过程中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应当进行生态恢复。明确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等。
修订草案还通过立法形式将环境监理、固体废弃物监管等已有管理经验加以确认。要求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确保施工期能够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含油污泥、岩屑、泥浆、压裂返排液以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要求无污染作业、油污和有害化学物质不落地。
修订草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增加了信息公开内容,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原《条例》中“对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管理不当,或者未对含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泥浆、岩屑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按照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增加了部分按日连续计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