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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2020-10-27 08:17:58   来源:   浏览:105 评论(0

2020-10-26 08:49:21 陕西省发改委

10月21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陕西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不加价。

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即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为陕西省非市政集中供暖的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空调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为简化居民电采暖用户申请程序,汉中、安康、商洛陕南三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不愿意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需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不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除陕南三市外的其他地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小区物业出具的非市政集中供暖证明向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照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规定自发文之日10月20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原文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0〕145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省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即按照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执行,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为陕西省非市政集中供暖的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空调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含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二、简化居民电采暖用户申请程序

汉中、安康、商洛陕南三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我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不愿意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用户,需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不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除陕南三市外的其他地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小区物业出具的非市政集中供暖证明向电网企业申请后,按照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三、落实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确保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清洁取暖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我省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居民电采暖电价政策的解读及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省内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有效落实上述电价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公布具体操作实施细则,简化用户申请手续,主动通过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向用户宣传解读电采暖电价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用户合理选择计价方式,减轻用户采暖电费负担,切实增强群众的政策获得感。

以上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文章关键词: 陕西省:1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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