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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最晚年底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私自截留将重罚

2020-10-22 08:15:42   来源:   浏览:195 评论(0

2020-10-21 09:16:33 上观新闻   作者: 陈玺撼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5%。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要求电网企业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然而一部分转供电主体未能及时、足额将降低电价的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个别转供电主体甚至巧立名目,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

10月18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已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和国网上海电力等单位在国务院督查组的指导下,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并向各转供电主体发放了《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明确,电力公司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依照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允许私自截留。

根据《告知书》的要求,转供电主体要在今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确有困难的,最晚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10月18日,记者跟随徐家汇市场监管所检查人员前往港汇恒隆广场发放《告知书》,对其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场方面表示,今年第三季度已告知所有商户并落实了相关政策。

“店里橱窗、玻璃展柜较多,灯打得比较厉害,用电量大。”广场内某品牌眼镜商户的门店组长李晓华表示,2017年时门店所缴电费的单价为1.2元左右,2018年起,国家连续3年降低工商业电价,截至目前累计降幅为25%,门店所缴电费单价已降至不到1元,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副主任史书禄介绍说,经过前期排摸,目前全市转供电主体有3746户,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这些转供电主体是国家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的“最后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打通了,企业电费方面的负担才会切实减轻。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史书禄表示,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多次告知、提醒,但仍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拒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转供电主体。近期,某转供电主体就被发现连续3年未将相关政策告知商户,仍按实施降价优惠前的价格向商户收取电费,同时以商户名义享受到了每年5%或10%的电价优惠。

还有少部分转供电主体情节更加恶劣,巧立名目,以疫情、电路老化电损耗增加等为借口向商户抬高电费或加收其他费用,又或者要求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其自身用电。

我国《电力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告知书》也明确,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服务费等方式收取公共设施、线损等公摊电费的,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公摊、线损等费用。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强调,此次《告知书》下了最后通牒,存在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再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现确凿的违法证据,将从严从重查处。相关部门将依据自身职责,采取表扬奖励、依法处理、案例曝光和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文章关键词: 七部门联合:最晚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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