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2 09:27:34 老红看光伏
截止2018年底,中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为174GW,一方面过去沉淀的资产已在万亿以上,一方面未来电站建设资金需求还在快速增长,光伏电站ABS(资产证券化)无疑是解决未来资金需求最适用、最重要的金融手段之一。
遗憾的是,自从2013年《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颁布,成功公开发行光伏电站ABS的案例少之又少,与中国光伏电站建设的欣欣向荣反差巨大,与中国ABS融资市场的欣欣向荣反差巨大,与美国光伏金融创新的欣欣向荣反差巨大,已经成为光伏金融的最大困惑,同时也是潜在市场。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的过程。简单地说,ABS就是让光伏电站沉淀的资产流动起来,再用于建设新的光伏电站。如果能够盘活万亿光伏电站资产的十分之一,对光伏产业意义重大。
光伏产业繁荣,一定是因为光伏金融市场繁荣。美国光伏应用市场中企业优秀,首先是因为美国金融创新环境优秀。中国光伏应用市场的金融环境,常规金融产品运作尚属正常,唯有ABS运作举步维艰。
当前光伏电站ABS市场的两个现象
一个是ABS市场潜在需求强烈、规模巨大,但是公开发行成功的却微乎其微。我是从2013年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的,早期市场是民营企业需求强烈,但因基础资产的规模和权属问题无法运作。国有企业虽有需求,但因需求目标是改变表外财务结构也难运作。结果是6年过去了,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开市场可能只有一家国企和一家金融租赁企业成功发行了光伏电站ABS(甲案例),一家民企批准发行但未发行(乙案例),一家民企正在等待批准(丙案例)。另有阿特斯不久前在日本,成功发行了融资规模63亿日元、融资期限18年的股权支持证券。与四个案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2年重启,到2018年9月,共发行了ABS产品1653单,涉及6445只资产支持证券。仅2019年3月11日-3月17日,全市场共发行17单ABS项目,发行规模582.7096亿元。
一个是目前成功发行的ABS只能是个案,无法成为持续、规模发行的普适金融产品。任何金融产品,只有当它有需求、被普遍适用时,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金融产品。当前中国的光伏电站ABS,有巨大的需求也有成功个案,却不能被持续、普适的应用。例如前面的甲乙丙三个案例,无论批准不批准、发行成功不成功,目前都是发行企业难以持续发行、应用产业无法普适应用。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光伏电站ABS不能持续、普适发行的关键原因,是对“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未来电费收入’)”如何确权、增信。
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增信只能通过创新思维
“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增信,事关金融产品最重要的风险控制问题。制作金融产品,离不开“风险、流动、收益”三原则,其中风险控制原则是排在第一位的。ABS的投资风险控制,不是风险投资的收益大风险也大的风险控制思维,也不是债券投资的资产抵押风险控制思维,而是对“未来电费收入”风险可控的风险控制思维。如何评估、控制“未来电费收入”的风险,就成为投资人投资光伏电站ABS时的第一个问题。
对于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的风险控制问题,目前是两种解决之道。一种是传统金融产品思维的解决之道——资产、信用抵押方式。甲案例因为是国企,采用的应该是这一方式;一种是创新思维的解决之道——中介增信+渠道增信的方式。乙、丙案例因为是民企,采用就是这一方式。
据了解,交易所已经批准了丙案例的设立,为了促进发行、解决“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和增信问题,丙案例做了两件事情:一个是邀请“对未来电费收入有一定掌控能力”的证券公司来做发行商,一个是邀请“对未来电费收入有一定掌控能力”的保理公司来做增信。总之,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和增信,是建立在“对未来电费收入有一定掌控能力”的创新思维之上。
持续、规模地解决光伏产业的融资问题,一定不能依靠传统金融的风险控制思维。持续、规模地发行光伏电站ABS,更不能依靠传统金融的风险控制思维。这是因为,金融的实质内容就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增加杠杆,资产抵押控制风险只能限制杠杆。这是因为,光伏产业发展速度惊人,光伏企业可用于抵押、控制风险的自有资产规模无法匹配这一发展速度。时代在变化、技术在变化,金融风险控制的思维和手段也需要变化。
金融创新的重心,常常不在收益的创新,而在风险控制思维和机制的创新。光伏电站ABS的风险控制创新,只能依靠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确权、增信手段的创新。
如何推进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确权、增信的金融创新?
“金融是人们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跨期的最优配置决策的行为”,既要实现最优配置,又要实现控制风险,既要风险控制成本最小,又要风险发生概率和数量最小,对于光伏电站ABS“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增信问题,建议从两方面进行创新探讨。
一个是技术层面的创新探讨。公开、公正、公平地评估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的大小和变化情况,有效地控制“未来电费收入”的流向,是光伏电站ABS风险控制的两个关键点。在技术手段解决不了的过去,金融监管的思维只能停留在资产抵押方式。在互联网技术支撑的今天,区块链、大数据、能源物联网等技术进步突飞猛进,不但可以推导出“未来电费收入”的数量,同时可以控制“未来电费收入”的流向,在技术手段已经可以有效地控制光伏电站ABS风险的今天,金融创新已经可以满足“规定”第十四条“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要求,市场中也不乏案例。
2018年11月,入选美国沃顿商学院创新金融案例的深圳“飞贷”,获得世界银行和G20(二十国集团)共同颁的“全球小微金融奖”“年度产品创新”最高奖项铂金大奖,这是中国新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创新领域夺得的含金量最高的一个奖项。做到这一点,是因为“飞贷”在人工智能和人脸识别和大数据等技术支持下,首创“全流程线上抵押类贷款”。
2019年1月,一个叫“一度店”的光伏电站分散持有的APP问世了,创业者“希望借助大数据+、AI+、金融科技+、区块链+等技术解决光伏行业存在的痛点……通过电力产销输之间的物理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的数据在区块链上链,实现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数据变现。让光伏从业者通过物联网的连接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其产品已经可以做到“通过区块链技术为光伏电站产品溯源,跟踪产品的生产、运输、安装、发电整个过程。做到可追溯、可追踪、可检查、可查询”。
技术进步,让“飞贷”已经做到了“全流程线上抵押类贷款”;让“一度店”已经做到了“过去电费收入”的“可追溯、可追踪、可检查、可查询”。
一个是管理层面的创新探讨。既然技术已经可以对光伏电站ABS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思维和制度就有必要进行创新。根据“规定”的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原则,在当前金融监管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的大背景下,建议金融监管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首先对事关光伏电站ABS“未来电费收入有一定掌控能力”的公正第三方进行资格认定,其次责成公正第三方制定光伏电站ABS“未来收益权”确权的风险管理规定。
当前,已经到了突破光伏电站ABS的最好时机
一方面,光伏发电无补贴时代正在到来。一个有生命力的金融产品,一定是建立在完全市场化环境基础之上的。过去八年的中国光伏电站建设市场,是建立在需要补贴的非完全市场化基础之上的,巨额的补贴欠款,严重破坏着“未来电费收入”的实现,破坏着光伏电站ABS的财务结构。从2019年开始,无补贴光伏电站开始规模出现,光伏发电完全市场化环境正在出现;
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明确鼓励光伏电站ABS发展。2019年4月19日公开的《证券化监管问答(三)》明确,认可的ABS未来经营收入现金流包括:“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认可的ABS期限是:“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
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光伏电站ABS的“未来电费收入”有了法律保障。今年一月,国家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由省级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签订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20年”。20年的购电合同,就是对“未来电费收入”资信最好的背书。
有留言评论道:中国目前的abs还是债券工具,评级特别依赖于增信主体,资产本身往往上不了AA.也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主体好的,无论资产如何,各种渠道都能融资,ABS对他们有些鸡肋。主体差的,还是只能用租赁工具,承担高成本,abs对他们是望尘莫及。
相信看完这篇文章,各位读者也会做出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