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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更快捷

2020-08-12 15:17:14   来源:柳州日报   作者:雷媛媛、实习生李江璇   浏览:179 评论(0

日报消息(记者雷媛媛、实习生李江璇)近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2日起我市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今后,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不用等待楼盘封顶,即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效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由担保公司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辖五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并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限价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等),均属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合作范围。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在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讫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已完成登记备案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始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引入担保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有效化解了贷款楼盘项目风险和抵押风险,提高收件和贷款放款效率。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受楼盘工程建设进度影响。职工通过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提交贷款申请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即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不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售房单位增加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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