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10:04:22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7月16日,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六保”财政政策措施问答》,其中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光伏风电可再生能源补贴具体资金安排、以及如何申请和评审都分别做了解答。北极星储能网将电力储能等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可再生能源等电力能源
5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西部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10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定义是什么,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通过从电价中征收基金附加的形式筹集资金设立,支持电网企业收购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政府性基金。
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符合国家规划并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符合电价政策,并按要求发电上网。
10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是怎么管理的?享受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由电网企业通过补贴清单管理。电网企业定期公布经营范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向所在地区电网企业申请,如项目符合国家规模管理、符合国家电价政策、符合并网时间要求,同时各项证明文件齐全,电网企业审核后即可纳入补贴清单。
104.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如何申请补助资金?
答:纳入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区电网企业申请。其中,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申请。地方独立电网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地方独立电网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各项目申请需求后,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
105.中央财政如何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答:中央财政按照“以收定支”原则,根据每年收入情况下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电网企业按照优先顺序拨付至各项目。其中,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2019年光伏竞价项目、2020年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项目以及自愿转平价项目等优先拨付,其余项目按照统一比例拨付。
106.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以收定支原则,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由新增补贴收入决定,做到新增项目不新欠;二是开源节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补贴收入、减少不合规补贴需求,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三是凡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均纳入补贴清单;四是部门间相互配合,增强政策协同性,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107.202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如何确定?
答:自2020年起,所有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采取“以收定支”方式确定。根据基金征收情况和用电量增长等因素,预计2020年新增补贴资金额度为50亿元,可用于支持新增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同时,自2020年起,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明确2020年可享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和分类别的补贴额度,相应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新增项目补贴额度控制在50亿元以内。目前,国家能源局已出台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管理办法,正在研究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管理办法。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以收定支”原则有效落实,未出台管理办法以及未按照管理办法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范围的项目,将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111.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定义是什么,重点支持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是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是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是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是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112.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如何分配、支付?
答: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
113.201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奖励对象有哪些,奖励条件有哪些?
答:奖励对象是推广应用规模较大、配套政策全面且在新能源汽车推广上没有地方保护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的奖励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广数量相对较多,东部地区和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相对较高,中部省份次之,西部省份和东北地区相对偏低。二是地方配套政策全面,突出地方主体责任。三是市场开放程度高,各地应建立公平开放市场,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地方保护行为的省份将扣减奖励资金。
114.201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奖励标准有哪些,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推广量越大,获得奖励资金越多。地方政府在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应优先用于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大型商场等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政府机关等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老旧小区充电设施以及公共充电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并鼓励地方政府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物业小区、政府机关、大型商场在内等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实现改造、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115.201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如何申请、下达?
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与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按要求将本地2017-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结果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据此下达资金。
新能源汽车
97.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延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2019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增速大幅下滑,产业发展积累的问题逐步显现。加之疫情的冲击,新能源汽车销量急剧下滑。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汽车市场消费,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决定将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补贴政策延长2年,到2022年底完全退出;同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2020-2022年购置补贴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平均退坡10%、20%、30%。
98.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适当优化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坚持“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通过不断提高技术门槛等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明显进步。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合理提高部分车型续驶里程、能耗等技术门槛,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在有效引导市场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向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倾斜的同时确保产品安全。
99.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方面,要求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资金向优势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借鉴国际经验做法,规定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模式除外),避免补贴资金大量流向富人消费者。
100.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2009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对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的方式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随着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深入发展,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主要是: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缺失,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消费端的补贴政策对推动产业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为此,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整补贴政策,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
101.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此前加强资金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地方把补贴核查结果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审核公示的上报资料不予受理。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一律取消补贴。有关部门将加大核查力度,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119.为促进汽车消费,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促进汽车消费,国家出台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120.为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2018年及以后年度保费补贴申请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2015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组织开展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在用户订购和使用重大技术装备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作出制度性安排,以市场化方式破解市场初期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
申请条件: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和装备应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相关规定。
申请程序:装备制造企业按时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会、财政厅(局)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并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80%给予保险补偿。
121.为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各相关制造企业应依法依规使用资金,确保实现资金绩效目标。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报告。
跟踪装备使用情况。各相关制造企业可跟踪投保装备使用、出险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扩大政策效应、推广应用市场。各相关制造企业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