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09:17:08 浙报融媒体 作者: 蒋彧淼 王殳屹
7月8日上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与秀洲区某建材制造公司的负责人,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该公司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到财政非税账户。据悉,这是秀洲区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2020年5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秀洲区某建材制造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暗管将废水排至北侧河道。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根据省市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排入河道的废水采样,最后认定,该行为对周边河道造成了损害,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随即对企业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要求。
据了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未推行之前,企业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只是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未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和修复,后续损失往往由政府来买单。从去年开始,秀洲区全面推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在原有的处罚基础上,再由相关行政部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对违法企业进行生态索赔,赔偿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及时采取了封堵排污口的措施,并委托第三方对该企业废水进行处置。与此同时,公司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磋商等工作。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邀请有关专家对本案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鉴定评估,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件进行了全程指导。7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向该企业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该公司负责人回复表示愿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案件,是《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秀洲办理的首例案件,是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通力协作的结果,有很大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