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9 08:13:49 能源杂志
对于个人来讲,一切都可以是主观的。但是,我们显然不能,也不应该假设人与人主体之间没有区别,甚至可以做一个人内部类似的转移。类似下文提及的“节能优先”这种表述中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转移。
电力规划,显然是个集体行动计划,不是一个人思考自身的行动准则与计划。要规制集体行为,跟个人思考不能是一个模式。这本质上是一个分析的层次问题(levelofanalysis)。是个人的私域,还是涉及一个地区/行业,乃至更大到国家与世界。
第一,个人的行为模式,那是认知(cognition)领域研究内容。理解人之所以为人的感性大过理性、依靠直觉,有限理性与启发式(heuristic)的处理信息,以及展现“黑猩猩与工蚁”不同组合的个性与自负。
第二,分析一个小的集体行为,那是集体的组织,如何结盟,如何形成统一意志,如何确定愿景、制定计划、集体行动而又压制成员“搭便车”(只享受收益,而不付出努力)的动机,如何对外保持形象,以及实现工作目标的内外管理问题。
第三,分析一个大的集团,比如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行为,是如何在其价值观体系下制定规则,对个人行为进行治理与规范,使其实现特定的全社会目标与本身的使命问题。
规划的目的,在于形成集体行动的逻辑,能够规范各个成员的行为,而区别于个体沉思或者倡议书式选择。本期专栏,我们结合一些“拟人化”思维方式的典型表现,特别是涉及规划中的滚动、语言的清晰性与明确性等问题,给出我们对十四五电力规划编制在消灭“拟人化”方面的建议。
<img alt="" src="https://www.china5e.com/uploadfile/gather/20200528/14132250243683.png" title="" http:="" www.nea.gov.cn="" "=""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list-style-type: none; text-align: center; vertical-align: middle; outline: none 0px;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对五年规划进行滚动。如遇重大变化,或应电力企业申请,也可由规划编制部门按程序组织对规划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这其中的关键词,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适当”、“重大变化”,都属于非常主观的词汇。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蕴藏着巨大的任意解释与执行的道德风险。
更大的费解在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上。企业的计划与规划可以随时调整,因为它是把自己的钱放在自己的选择上的。选择错误的后果是自己承担的。
作为全社会公共品的十四五规划,如果还不知道何时,或者随时“滚动”,那出台的时候它的约束性目标到底算不算数就需要打问号。涉及如此多的市场主体的规划,如果总是在变,那让市场主体如何适应?更进一步,如果普遍预期规划出台了,中间还可能变,那么这样的规划如何具有可信度(credibility)?
这是十四五电力规划必须明确的问题――一旦确定规划文本,不能滚动;或者要滚动,必须额外证明这种滚动的理性,并重新走一遍利益相关者程序与政府与法律流程(这在操作上可能已经不现实了),相当于重新制定规划。这种操作性程序与流程如何展开,必须提前给予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与明确。
能源行业“主要矛盾”已变论
2015年以后,中国的电力供应逐渐告别了短缺,进入了利用小时数不断下降的周期。一些说法开始兴盛,比如中国能源系统的“重点已变”;过去的侧重点是保供,从现在开始要供给需求协调配合等等。这种说法,即使从最近20年看,也是不符合史实的。过去的历史,并不是一个(也不需要)千方百计保证供应的历史,而是充满着10-15年左右的周期循环,否则就没有持续的上大压小关停低效小煤电机组了。
更为重要的,一个人精力有限,需要有工作侧重点,一个小的组织需要有选择性战略,但是大到一个行业,一个国家,理应是各有侧重、各有分工、各司其职。这种侧重点的说法,如果成为政策,又刚性层层摊派执行的话,很可能做的非常过度,产生逻辑问题。本来,任何的目标,往往只需要社会中的某个局部改变。如果成为了全部人们的义务或者责任,很可能一下子就从不足跑到过分的极端了,也容易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伴生后果。
这在煤改电、煤改气、能源扶贫方面都有着深刻的教训。一个描述性、实证性的严肃回顾将非常有学术、政策与治理方面的益处。
学习国外经验如何变得相关?
现实中,能源行业广泛存在着一种范式:先试图论证出国际趋势是什么?然后就要默认需要顺势而为了。一方面,是否存在国际趋势这种东西是有疑问的,世界的变化也不是线性单调连续的;而且,这种范式自动跳过了“为何不逆势而动”的必要逻辑论证。这也往往是一种将集体行为个体化、又混杂道德绑架的思维模式。
在个体层面我们存在广泛的互相学习的空间,比如缺乏经验的向有经验的学习,普通人向专家学习专门知识,学生向传授知识的老师学习,道德水平一般的向劳模学习等。因此,从个体视角,信息与声望都构成了一种软权力,可以帮助获得别人一定程度上的认同或者服从。
但是,超越了个体层面的学习,就完全是另外一种范式了。任何一个集体意志,都必须以内部组织的形式出现,而无法自动实现这种学习。道德的感召或者说服力量(moralsuasion),往往只对个人奏效,而对于一个集体是无效的。集体有它自身保持合力、压制搭便车的逻辑。
比如对于从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的能源转型问题,各个国家基于历史路径依赖,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与进展。比如北欧小国可能接近完成,德国是专门词汇“Energiewende”(能源转型)的发明者。国内出现了很多向丹麦德国学习能源转型经验的提法。这宛如能源转型成为了一种“先进技术”,似乎有些神秘,国外掌握而我们不掌握,而不是复杂的经济政策、政治经济与政治互动。这样的拟人化,存在对复杂问题的过度简化,甚至学习的主语具体是谁,哪个社会群体都搞不清楚。
从卓尔德中心参与国际项目的经历总结,国际经验要变得相关有用,必须超越拟人化的层面,从结构上回答三个问题:
发达国家这么做,其理论背景是什么?
跟理论方案相比,现实的他国方案存在哪些妥协或者次优选择,而又不至于造成理论上的最优政策严重扭曲;
与中国现状的联系是什么?如何与中国相关?
不回答这三个问题,笼统的学习国外经验,往往无法操作。
只有方向性质,而缺乏程度界定的政策宣示
规划,必须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其要义在于建立透明与明确的规则。不能类似一个人在思考决策,认为某个东西是方向上对的,然后就摊派绑架到模糊的所有人身上,而完全不问具体程度如何,是否做的不足还是过度。
这一点,典型的体现在各种基于市场激励的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设计上。举个例子,《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有序、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开展,但是所有的这些思路,都只是个大致方向,而不同人存在非常不同的理解,比如关于我国国情到底是什么,关于多可靠算可靠(事实上,我们电力系统的问题恰恰在于为了可靠付出了过高的代价)等等。作为一个集体文件,这样的表述完全没有信息含量与集体可操作性。
再一个例子就是目前正在紧锣密鼓阶段的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发放规则。所谓“进一步鼓励清洁机组的发展”,按照“鼓励先进、适度从紧”的原则确定各类机组的排放基准值。对一个个人,“适度从紧”是啥程度可能它自己很清楚,或者不清楚也关系不大。但是,对于一个关系集体行动的文件,没有程度界定是无法形成集体共识的,因此无疑也缺乏可操作性。
2019年12月26日,美国金融时报采访中国驻欧盟使团团长张明大使。他特别强调:我们不能命令华为,它是独立决策的个体。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保障其公平竞争的权利。“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游泳,不存在外界所说的各种优惠待遇和补贴”。
在明确规则以下,所有的参与者都有自主决策、分散决策的权利,以及有边界地承担这种决策后果。这在我国已经成为现实。假想中的“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政策思考、制定与执行方式,完全不考虑现状以及社会主体的独立决策与激励问题,过去不曾奏效,未来更加不可能有用。
杂糅社会各种不同角色的政策宣示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节能优先”的政策宣示。这一提法再一次出现在新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这句话的含义是比较费解的。“节能优先”是什么意思?相对什么需要优先?
一个相对的参考系似乎是“供给”。但是我们都知道,现实中的能源消费者与供应者(至少现在)基本是不同的主体,分割的。生产者本来就是通过扩大生产来实现并扩大市场份额的。这种提法对生产者没有行为激励与规制作用,也不应该有,否则就是限制开放竞争,不能讲“现在不缺电,就不应该建新机组”――你怎么知道这新机组的目的是满足需求,而不是优化结构用的?这提法又跟消费者毫无关系――她不掌握任何的节能技术与方案。
在超越“人”的企业层面讲公平、搞平衡
人之所以为人,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尽管人们对何为“公平”理解存在着差异,甚至是很大的差异。一般而言,左派讲的公平往往是状态的公平;右派讲的往往是“努力与结果成比例”,因此有起点公平一说。但是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派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都是在“人”这个独立个体层面。
但是,在我国,这种公平很多时候往往上升到企业层面,成为了企业之间搞平衡。企业的天职往往就是搞竞争(欧洲大陆与北欧存在诸如员工持股、企业合作社、非赢利公司等区别于一般公司的组织形式,其可能放松对利润的要求,但是仍然需要为市场生产与参与市场竞争)的,激发活力与创造力,不可能十个手指一般长。只有搞竞争,才能给消费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产品与服务。这种搞平衡的方式貌似公允,其实是以损害第三者的福利为代价的。
典型的就是东北地区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设计,成为了市场份额低的机组对市场份额仍然高,有盈利机组的“抢劫”。
在一个需求为10,可再生能源为5,化石能源为10的系统中,可再生能源能够以零边际成本为消费者提供电力,那么这些时候就不需要那些更高边际成本机组提供。机组物理上调不下去,那是这些机组的问题,它们需要给别人钱以留在系统中;而不是反过来,“调不下去”成为了一种没办法从而正常的事情。一旦调下去了(技术上根本不存在那么大程度的障碍,结算结果充分显示)还得同行倒贴给钱。即使从成本为基础,全部回收成本的计划经济视角,这些机组损失的市场份额,也应该是监管者考虑这一损失进行额外定价(最终成本社会化,消费者承担),而不是让其他电力同行负担。
我们可以探讨很多市场设计上的细节。但是首先,这一权利与义务参照系的颠倒,其实反映的正是分析层次上的混乱,拟人化问题。在笔者的价值观体系中,人是需要基本的尊严的,人与人要讲较大程度的结果公平――这是目前西方社会日益右转、民粹化趋势严重的重要教训。而企业与企业不需要也不应该,比如所谓“不同能源间平衡”的问题。
十四五电力规划,是一个集体产品,也必须是一个可供整个行业与社会大众理解的产品,必须适用于集体行动的逻辑,而不是个体的思考、决策与行动逻辑。因此,对于一些抽象形容词以及动词的界定将是非常必要与重要的。这对应于语言的清晰性与明确性,是消灭集体产品“拟人化”的关键步骤,是区别个人内心独白与形成可操作的集体意志与执行力的前提。
不可避免的,电力规划会设定一些目标,以满足行业与社会发展目标。但是,如果这些目标缺乏具体的,可得的集体政策工具去实现,这种目标宣示,更多的只是展现了规划编制者的私人抱负而已。集体的目标,需要集体的政策工具去实现。2020年下半年的专栏,我们将讨论对应于市场失灵,需要设定何种额外目标以及如何实现目标的逻辑与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