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6 12:57:50 河北法制报
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这么具体细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的。《办法》的出台,在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的基础上,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背景和意义
扬尘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将蓝天保卫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予以推进。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立扬尘污染防治专门章节;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也对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扬尘源成为全省PM10的首要排放源,占总排放量的57.4%,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河北省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不利因素。为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下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工作强力推进。着眼依法治尘,河北省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概括。
为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河北省制定出台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起草和审查
按照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生态环境厅承担《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中,该厅坚持依法立法,在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扬尘污染防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经过多方调研、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形成了《办法(草案)》。
根据立法程序,省司法厅作为审查单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办法(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分别向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和企业代表征求了意见。考虑到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已经成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迫切要求,省司法厅还就《办法(草案)》向北京市、天津市司法局征求了意见。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大部分予以吸收,未吸收的也给出了合理的答复。
在充分听取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办法(草案)》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审稿,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以2020年1号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创新和亮点
《办法》紧紧围绕“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总要求,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突破,针对近年来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明确科学防治扬尘理念。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对扬尘来源进行调查,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对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明确职能部门扬尘防治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针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处在防尘一线但又没有执法权的实际情况,规定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规定扬尘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双达标”要求。在对建设工程施工提出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的同时,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既要措施到位,又要排放达标。
分类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分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工业企业料堆场、码头、露天矿山、道路公路养护保洁、物料运输等领域对扬尘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以便企业好执行,部门好监管,责任好落实。针对遮盖、覆盖防尘措施搞形式、效果差的问题,对防尘网密度进行了明确,并要求有效防风加固,保证完整无损;针对渣土等运输中沿路遗撒问题,要求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结合其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强化扬尘污染法律责任。除对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关罚则外,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还作出按日计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