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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税红利不断 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应当如何正确填写申报表?

2020-04-10 16:06:44   来源:柳州市税务局   浏览:429 评论(0

为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等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申报期将至,如何准确填写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才能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呢?下面我们通过几个例子,给大家详细讲解。

例子1:

A公司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1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2月份未开具发票收入10.3万元;3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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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第一季度申报表时,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第一,优先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A公司一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含),故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相关栏次。

第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因此,第一季度销售额需要分段计算,1-2月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3月份减按1%征收率计算,分别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例子2:

B公司为一家酒店(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取得餐饮服务收入30.9万元,未开具发票,3月份取得住宿服务含税收入10.1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B公司第一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是纳税人1-2月份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并将销售额填写到主表的第9栏和第12栏;3月份销售额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并将减征2%的部分体现在主表第16栏,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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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事项:

第一,先判断是否符合增值税小微政策,如不符合,再考虑是否属于疫情防控新政策的免税范围及是否符合其他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第二,注意分段计算1、2月及3月的销售额,其中3月份的销售额减征2%的部分体现在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性质相关栏次。

把握以上两点,便可清晰应对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充分享受新政红利。


文章关键词: 免税 减税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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