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主体如何认定、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争议怎么处理?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联席会,解答了一系列相关问题。
据悉,与会双方就疫情期间未如期复工的处理、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联席会会议纪要》,印发至仲裁委和各县区法院,作为全市此类案件的裁审实务工作指引。
会后,双方印制了《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关系知识问答》,向各城区、县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和劳动者发放,指导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及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我们根据《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关系知识问答》进行了整理摘录。
1.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定?
答:2020年1月20日起至宣布解除疫情防控之日止。
2.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指哪些人员?
答:(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密切接触者;(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简称“四类人员”)
3.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指哪些期间?
答:该期间包括:(1)隔离治疗期;(2)医学观察期;(3)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
4. 属于疫情防控“四类人员”的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工资?
答:对处于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隔离期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该期间工资。
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延迟复工或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单位自设的福利假),该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数额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确认,不包含奖金、绩效、加班费和其他因实际出勤才享有的福利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远程办公、电话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用人单位要求有关劳动者延期返岗,如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也可参照不能按期返岗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6.有关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应如何处理?
答: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不顺延;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应顺延;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无规定的,可不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