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出48项人社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各种福利、补贴、扶持政策涵盖企业和个人,全方位助力我市企业复产复工。本栏目将分上、下篇对政策进行解读,让企业和职工全方位知晓相关惠企惠民政策。
1. 职业介绍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9〕2号
补贴对象: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柳州市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含外地企业)就业(劳务派遣员工除外);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级劳务输出站工作人员成功推荐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补贴标准:300-500元。
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65号、柳人社发﹝2020﹞25号
补贴对象:在柳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不含个体工商户),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1日起,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新进员工或转岗职工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且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3.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19〕17号
补贴对象:组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含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实际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4. “项目制”培训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9〕7号
补贴对象:企业录用“五类人员”前,可向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项目制”培训项目,依托培训机构或由企业对“五类人员”开展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5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人。
5. 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19〕289号
补贴对象:2020年7月1日以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参保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个月,支付当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2020年7月1日以后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连续发满6个月或未满6个月所聘用人员离开企业时补贴终止发放。
6. 农民工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每户10000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每户3000元。
7. 三江侗族自治县、柳江区农民工创业园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全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都可以申领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政策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每户6500元。
8. 区内企业自行组织“点对点”接回务工人员返岗复工交通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桂财社(2020)32号
补贴对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相关企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加快复工复产的部署和要求,采取“点对点”包车、联程运输等方式从企业驻地以外接回务工人员(一次接送务工人员规模在20人以上,含20人)返岗上岗复工生产的。
补贴标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包车费用或本企业车辆因接回员工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所包车辆的燃油费、通行费计入包车费用中),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发生包车费用的60%,或企业自身车辆往返途中实际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金额的10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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