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泉湖河城”自然风貌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2020-03-04 14:15:20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周雁凌 王文硕
“养殖业户不得向河道水域投放污染水环境的饲料、药物;对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煤灰、垃圾等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济南市日前出台《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河道规划管理和保护。
《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包含总则、规划与治理、管理与保护等五十条,对河长制、显山露水体现泉城特色等内容作出规定,与《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标志着“山泉湖河城”自然风貌保护制度体系的初步建成。
部门联动维护河道生态
根据《条例》,济南市、区县水行政部门是河道管理保护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为加强水系的规划与治理,《条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体现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的城市风貌。河道治理应当遵循水系规划,坚持保障防洪安全与改善自然生态、提升城市景观、发挥历史人文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强调,要综合采取生态补水、水土保持、黑臭水体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长江水、黄河水,提升水系生态环境质量。具备条件的河道可建设亲水长廊、沿河绿道等景观带。名泉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应当优先保泉。
《条例》指出,在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充分发挥河长制在河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市、区县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管理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严惩破坏河道违法行为
《条例》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为立法主旨,明确突出泉城特色,严惩违法行为。
按照《条例》,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标准和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8种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侵占、破坏河道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相关部门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河道生态环境恶劣、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水行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