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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最高1000万元奖励地源热泵储能设施

2019-12-31 16:09:25   来源:   浏览:176 评论(0


2019-12-31 10:42:32 地源热泵网

近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通知》明确,经批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供热配套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开发建设项目所缴纳供热配套费,补助资金来源为供热配套费。对免交配套费项目不予补贴。

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申请供热配套费补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三是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或所依附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四是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保障合同;五是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就清洁能源投资补助而言,《通知》指出,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金额审定后,先行下达50%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工程竣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后下达30%。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根据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限额,在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二个供热季后下达剩余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在《通知》“第十一条”中着重提出,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在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来源为供热配套费。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将设计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审查结果下达投资计划。

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行补贴标准为,2015年2月1日以后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


文章关键词: 山东青岛:最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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