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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2019-08-22 09:12:29   来源:   浏览:240 评论(0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方向:传统优势产业、先进与智能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新能源与高性能材料、生态环保、优势特色农业与生物种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工程装备、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业等广西九张创新名片。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是广西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三)购买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时间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的3年之内。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第五条  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Ⅰ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及年新增销售收入。

(二)Ⅱ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

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Ⅲ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40%,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四)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述领域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金额10%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

(五)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25%(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企业实际控制者为亲属关系)的,其补助比例和补助上限减半。

(六)已获得前一类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可再申报后一类项目,但只补助差额部分。

(七)对于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其补助额度由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组织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八)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不超过3项。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注册登录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填写提交《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1. 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2. 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 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 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二)企业按照申报指南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各设区市科技局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自治区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第八条 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一)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包括行业、审计专家各1名。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和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科技厅商财政厅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项目实行诚信化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开展结题验收。

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广西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直至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实施情况评估后修订。


文章关键词: 科技 成果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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