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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取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2019-08-09 08:42:27   来源:柳州市商务局网站   浏览:139 评论(0

各县(区)投资促进局、柳东新区和北部生态新区投资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690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即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规范中外合作企业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柳州市范围内登记备案的涉及委托经营的中外合作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事中事后管理,定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企业法人和管理者从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对全市范围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每半年对未抽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活动项目进行一次一定比例的实地走访。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 

承担检查职责的科室对被抽查的企业在系统内暂时锁定管理权限,要求被抽查企业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 

市投资促进局承担检查职责的科室对被抽查企业的予以核查: 

1.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在外资信息管理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2.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对企业提出补充材料意见,相关科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承担检查职责的科室;经核查后,补充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将在外资信息管理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二)实地走访 

每半年通过实地访问等方式,对中外合作企业在委托经营方面是否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对其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在柳州市内的新投资项目予以从严审查。 

(二)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自治区商务厅及全市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2018年9月12日


文章关键词: 委托 经营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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