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工信通〔2025〕15号
各县(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规范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柳政办〔20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本级预算用于支持柳州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统筹专项资金,共同支持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改造项目补助类
支持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批次递减,在试点期内,单个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实施改造后,数字化水平测评达到二级、三级的试点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第一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试点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第二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试点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试点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数字化水平测评达到四级的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判定,补助资金以验收评定结果为依据拨付。
(二)奖励类
1.支持集成服务商能力水平提升
由集成服务商指导推动试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按每完成一家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给予集成服务商0.5万元的奖励。
2.支持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
遴选一批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对入选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的试点企业,给予每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体系建设和购买服务类
1.支持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最高不超过550万元。
(2)以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载体建设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其他列支范围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试点城市全流程监管服务及项目验收工作支持,承办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交流会议;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使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改造项目补助类、奖励类,采取征集、申报、初审、复核、测评验收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征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安排,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批次申报工作指南,征集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集成服务商能力水平提升项目、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明确申报条件、补助(奖励)标准、支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二)申报。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初审。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辖区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初审。
(四)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五)测评验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测评验收。
1.数字化改造项目
组织专家进行测评验收,确定补助对象。对验收不合格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未能按期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2.集成服务商能力水平提升项目
集成服务商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集成服务商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
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优秀案例。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可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直通车,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数字化改造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调整一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未经审定同意,擅自变更或停止项目建设的,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服务体系建设、购买服务类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支持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按相关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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