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工信规范〔2025〕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各厅管行业社会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且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行业社会组织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国家、社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需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行业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行业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指导、监督行业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律诚信建设;
(三)指导、监督行业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四)指导、监督行业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资产、开展境外合作交流等重大业务活动;
(五)负责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报)的初审;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行业社会组织实行“牵头处室抓总、行业处室负责、职能处室配合”的管理体制。
(一)牵头处室:加强行业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对行业社会组织的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年度检查、重大活动实施等事项,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进行审查和协调。
(二)行业处室:定期听取行业社会组织业务开展、行业自律和其他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行业社会组织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配合相关职能处室开展审查审核、监督指导等工作,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三)职能处室:充分发挥自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社会组织的党建、人事、财务、对外交往等方面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六条名称预登记。拟成立行业社会组织发起单位(人)在向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登记申请前,应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申请,申请材料中需充分说明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发起单位(人)资质的权威性等。申请材料由牵头处室负责受理,并组织行业处室和职能处室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如新申请成立行业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无直接关系,或与现有行业社会组织业务重叠的,牵头处室应提出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注册登记。拟成立行业社会组织发起单位(人)收到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后,由牵头处室会同行业处室和职能处室监督、指导发起单位(人)开展筹备工作,对行业社会组织成立要件进行审查,按程序报请厅领导审核批复。发起单位(人)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意见向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行业社会组织事项的变更。行业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广西社会组织变更名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后,到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行业社会组织章程、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变更时,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后,到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行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若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须完成整改后再开展法定代表人变更工作。
第九条 注销登记。行业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他有关机关审查同意后到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人员管理。行业社会组织应加强人员管理工作:
(一)行业社会组织负责人变更前,应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行业社会组织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行业社会组织提名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名誉职务等拟任人选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由行业处室提出初审意见,职能处室提出会办意见,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行业社会组织按章程办理;
(三)行业社会组织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由行业社会组织按章程办理。
(四)在职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需要兼职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人事所在单位,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行业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人事所在单位报告兼职期间履职和取酬情况。
第十一条 换届工作。行业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并在换届60日前,将换届请示,包括换届筹备情况、换届方案、理事会会议纪要、会议主要议程、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现实表现材料、章程修改草案、名称、住所变更情况等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换届后,行业社会组织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备案材料,经审核后,由行业社会组织到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行业社会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并经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二条 年检(年报)管理。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社会组织年检前(每年3月31日前)需将年度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牵头处室会相关行业处室初审后报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社会组织报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时,同步将年度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行业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行业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相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流动党员、兼职党员(未转移组织关系)较多的,结合实际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组建功能型党组织或流动党员党组织。
第十五条对外交往管理。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国(境)外交流合作、接受(国)境外捐赠资助,应先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请示,经牵头处室会相关职能处室、行业处室审核并报厅领导同意后,由行业社会组织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管理。行业社会组织须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召开重要会议;
(二)举办或承办国内大型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三)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四)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接受、使用大额捐赠、资助情况;
(六)涉及向企业收费内容的各类活动;
(七)负责人成员发生变化;
(八)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报告;
(九)行业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十)接受有关部门审核、检查的情况;
(十一)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约束措施
第十七条行业社会组织有违反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相关条款规定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责令改正和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行业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社会组织,对其当年年检初审按不合格处理;
(二)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社会组织,建议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当年年检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行业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次年检初审不合格的,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拒不改正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与其业务主管或行业管理关系,在门户官网上公告,并提请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变更登记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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