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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1-06 17:08: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125 评论(0

桂工信规范〔2024〕13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分配的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振兴、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好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担保增信、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的,应制定具体实施文件,明确分配因素及各分配因素所占权重。

第七条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业稳增长政策资金、设区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激励资金等。

(二)项目增量提质。重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扶持资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扶持资金、铝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等。

(三)产业群链升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资金、推动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奖励等。

(四)产业育新提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新兴产业项目培育扶持资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全国质量标杆奖励等。

(五)企业培优育强。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奖励资金等。

(六)智改数转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扶持资金、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试点资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北斗规模应用示范城市奖励、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配套奖励资金等。

(七)绿色低碳转型。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奖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及工业节水项目奖励、工业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工业资源和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扶持资金等。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可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列入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新政策及项目,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办法》(桂财办〔2023〕33号)有关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高、税收贡献显著、建设进度快、产业带动强、利于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的项目,围绕补链延链强链的切入点和主攻方向,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标志性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群链牵引力强、产出规模大、创新水平高、核心竞争力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根植性强、竞争力强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布局新产业新赛道,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若干体现广西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带动力的支柱产业。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并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发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指南,明确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项目支持范围符合性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项目财务数据真实性。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也按项目属地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报送。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将设区市、县(市、区)上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当年度的扶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项目税收贡献、项目性质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据实结算类资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预留的项目资金除外)。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调整验收

第十六条  安排给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安排给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可由自治区财政将预算指标分配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实行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划编制、项目奖励、企业奖励补助等项目应在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情况下拨付。

(二)实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结合投资进度、实际投入及利息支出进行资金审核拨付。原则上项目根据建设进度分两次安排和拨付资金,其中首次安排资金时,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按总投资计划)的30%,安排支持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或设备投资的比例确定,且不超过全部支持金额的70%。申请首次拨付资金时,项目实际已完成投资不低于资金下达计划中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即满足首次拨付条件。安排支持金额首次申报通过并列入资金计划后,续报申请须在资金计划下达的2年内提出,且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安排和拨付剩余支持金额。项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安排资金。采取一次性安排资金的项目,项目实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额(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按照总投资计划)30%以上即满足拨付条件。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交承诺函,应明确如存在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推进缓慢、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不通过等情形之一,则退回已拨付相应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或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资金扶持方式。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应加强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管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对不影响项目建设目标按质按期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下达计划的10%的项目投资调整、不超过6个月的项目实施期延期,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备。其他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及期限调整,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研究后予以批复。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退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收回。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级财政拨付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在建设期满6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具体内容根据项目性质不同有所侧重。对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或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项目,按照投资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额。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可包括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税收贡献等产出、效果绩效指标。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安排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且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计划的同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应用,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形成专项资金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并按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工作,并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汇总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本市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资金申报资格。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对实施期限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延续实施期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投融〔202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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