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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

2024-07-31 08:32: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浏览:127 评论(0

一、修订《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给予财政奖励性补助的相关要求,2016年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2021年分别组织修订,有效提高了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在组织开展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扩大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范围,鼓励和支持区外科技成果在桂实施转化产业化。

二、新《办法》(桂科规字〔2024〕7号)与原《办法》(桂科成字〔2020〕192号)主要区别。

新《办法》主要修订了项目支持范围,补充了区外引进投资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属于关联交易的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材料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科技成果不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与原《办法》条款规定一致。

三、新《办法》项目支持范围调整。

新《办法》对项目支持范围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我区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产业布局,优化调整项目支持产业领域。

四、新《办法》项目申报条件调整。

新《办法》增加了对属于关联交易项目的企业申报条件要求,对企业的投资股东、注册时间、到位资金、科技成果卖方进行规定。具体为:属于关联交易的,申报企业应为区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科技成果卖方(技术输出方)为区外注册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五、新《办法》项目补助标准调整。

新《办法》对不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补助标准与原《办法》一致,补充增加了属于关联交易项目的补助标准:

Ⅰ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2%。

Ⅱ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

Ⅲ类项目: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年新增销售收入的4%,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所有项目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及上一年度企业年纳税总额。

六、新《办法》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新《办法》对不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申报材料与原《办法》一致,对属于关联交易的项目除按照原《办法》提供相应申报材料,还需补充提供到位资金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成果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七、政策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 0771—2618463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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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关键词: 成果 转化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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