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财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商务局
柳州市投资促进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全面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桂商资函〔2023〕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金融业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20〕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等单位建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试点工作日常协调、服务、组织联合会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试点企业实行服务专员制,专人专管,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减少企业报备程序,实现一次报备多部门共享。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应当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对于在境外募资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不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做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试点企业向市财政局(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金融办)组织试点联合会商相关部门集中会商审定,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材料详见附件1、2),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纳入我市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名单的决定。
第六条 试点企业的境内外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不对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另设其他条件。
第三章 运作经营
第七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导向,投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投资业务:
(一)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二)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股等方式或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三)投资于优质可转债(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可转债等);
(四)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形式投资不良资产;
(五)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下,可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第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事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外汇业务。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试点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前,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四章 信息报备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市财政局(金融办):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解散或清算;
(六)其他需报备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托管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金融办)报告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合规事项(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 3)。
第十四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按期向市财政局(金融办)提供年度报表及报告。年度报表及报告(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资金汇出入、结售汇情况、境内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4、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联合会商部门间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本市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在柳州市落户的试点企业满足本办法要求的,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可同时享受内外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现有奖励政策。试点企业的实际投资项目落地在本市的,参照实际利用外资政策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重点试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桂惠贷”、财政奖补等财政金融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按同类政策“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市辖区设立试点企业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条约、协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
2. 试点企业申请表.docx
3. QFLP托管人向市财政局(金融办)报送报表(20 年第 季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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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政策解读丨柳州出台《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