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用于在柳州市内依法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符合国家科技政策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或来柳创业的高端人才(团队)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本细则实行“一事一议”。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格、无阻碍公平竞争情形或适用例外原则的项目,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在市人才集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支持资金,项目支持资金可统筹用于高端人才(团队)的市本级科研立项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及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科研立项项目配套、团队建设、研修培训等。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部署、认定评审、合同订立、资金申请和使用监督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实施本细则的配合部门,协助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及支持资金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条件
第三条 引进创新类、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申报采用即时申报的方式。
第四条 申报的高端人才(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身体健康,且被柳州市认定为A类、B类、C类人才。
第五条 申报创新类项目资金支持的高端人才(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柳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研发平台和创新项目及产业化,或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及产业化,预计在考核期内能实现既定经济效益指标;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的聘用协议(合同),每年来柳工作时间累计达到9个月及以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可适当放宽);
(三)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第六条 申报创业类项目资金支持的高端人才(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办企业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及科技型企业条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设施设备配备到位;
(二)行业市场前景好,企业产品拥有一定数量的到位订单;
(三)企业实到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50%),本人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占股30%及以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来柳创业的人才(团队),采取“股权投资+项目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A类人才(团队),最高可分别获得1亿元股权投资和1亿元项目支持资金、合计最高2亿元;B类人才(团队),最高可分别获得2500万元股权投资和25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合计最高5000万元;C类人才(团队),最高可分别获得1000万元股权投资和10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合计最高2000万元;且对单个申报高端人才(团队)项目的支持资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评审专家审定后的项目总投资额的20%。“股权投资”由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 申报创新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申报表(创新类)》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高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合同);
(三)拟实施项目汇总表及《项目申报书》。
第九条 创新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引进人才单位填报《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申报表(创新类)》,并将申报表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所属委办局或城区科技部门,相关部门核实把关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对人才(团队)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及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提交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审查;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项目支持资金计划,并在市科技局及相关城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公示期收到异议反映,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该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申报资格。
(三)通过市委、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意见与获批单位和人才(团队)就项目和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签署《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合同(创新类)》。
(四)项目支持资金按照本市预算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获批单位。
第十条 申报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申报表(创业类)》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书;
(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申报表(创业类)》,并将申报表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所属委办局、城区科技部门。相关委办局、城区科技部门核实把关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人才(团队)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及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提交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审查;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创业项目进行评审;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项目资金支持计划;在市科技局、城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公示期收到异议反映,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该企业和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申报资格。
(三)通过市委、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意见与获批的企业和人才(团队)就项目和项目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签署《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合同(创业类)》。
(四)项目支持资金按照本市预算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获批单位。
第十二条 创新类、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应在《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合同》条款中明确订立,且所签订合同应参照市科技经费和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管
第十三条 根据创新类、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合同条款明确订立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完成程度,项目支持资金分4年按每年不高于25%的比例逐年划拨,前三年拨付不足75%的,最后一年通过考核,一次性拨付剩余项目支持资金。
申报创新类、创业类项目支持资金的,第一年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获批的单位从第二年起,再次申请拨付项目支持资金时,需提交项目支持资金请款申请和上年度合同执行情况总结,并需通过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获批单位应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等部门相关的资金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团队)因故未能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所签订的《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合同》,获批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项目支持资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科技局。获批单位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的相关科技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将结余和违规使用资金从原渠道退缴国库,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支持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若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不良信用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缴已拨付的项目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申请市政府各类人才政策及其它相关支持资格。
第十七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签订的创新类、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合同或协议按原文件、原合同或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柳科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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