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注:部分有效;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 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注:全文有效 ;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 ,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注: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
注:全文有效;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注:全文有效;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