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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短板,全力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力争实现:
——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5%以上,民营经济进出口额年均增长5%以上,民间资本投资年均增长 14%以上,民营经济新增城镇就业人口 12 万人以上。
——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万户以上,新增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1万户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10—99亿元民营企业5家以上。
——积极申报创建民营经济示范市,创建民营经济示范县区 1个以上、示范乡镇 10个以上、示范园区 1个以上。
到 2025 年,全市力争实现:
——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7.5%以上,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民营经济进出口额年均增长6%以上,民间资本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
——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超过35万户以上,新增在A股实现 IPO上市民营企业 1 家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民营企业12家以上、超100亿元民营企业2家以上。
三、实施措施
(一)着力减轻税费负担
1、推动减税降费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18 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18 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大于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10%。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 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 年1月1 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降低用地成本
对自治区及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在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辖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以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
3、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
自2018 年1月1日起,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税额幅度内,将柳州市区(不含柳江区及五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税额标准降低至:市区一级土地11 元/平方米;市区二级土地8.5元/平方米;市区三级土地7.5 元/平方米;市区四级土地 6.5元/平方米;市区五级土地5.5元/平方米;市区六级土地5元/平方米;市区七级土地3 元/平方米;市区八级土地2元/平方米;市区九级(建制镇、工矿区)土地1元/平方米;雒容镇一、二、三级土地1元/平方米。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
4、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及规模
经认定的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和服务业龙头企业可参与市场交易。允许转供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指导符合条件的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等用电价格实行优惠。按不需量计费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需量收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5、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境外市场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与国内外工商社团联系交往,引导民营企业扩大境外商务合作〔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6、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后补缴原有的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个转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市税务局、市残联牵头负责)
(二)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7、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能力,推进落实“4321”风险分担及代偿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完善我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全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实现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负责)
8、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可采取参股、出台优惠政策等形式给予支持。加大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引进力度,遴选一批成长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初创型企业向创投企业推介,引导创投企业加大对我市投资力度〔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设立或增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注册地在我市,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补助400万元。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补助100万元。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补助30万元。企业在完成咨询机构为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后,可申请战略规划补助,补助标准以不超过实际支付咨询费用总额为限,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9、化解流动性风险
加大工业应急周转资金规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保障民营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到期贷款过桥转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续贷政策,根据企业需求在贷款未到期时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完善考核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规开展续贷业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柳州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
10、明确信贷投放导向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企业,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倾斜;帮扶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停贷。积极争创自治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深入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项目库,完善绿色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助推民营经济绿色发展。〔柳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11、深化“银税”合作机制
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得银行授信。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市税务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12、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
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机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可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实现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13、推广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无缝对接,构建以核心企业为中心、辐射上下游企业的在线供应链融资模式,实现线上全流程、高效率、可持续的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三)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4、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事项中设置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5、规范业务流程
细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全市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16、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到2020年全面实现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进一步优化名称登记审核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系统,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市市场监督局牵头负责)
17、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落实“非禁即入” 规定,做好负面清单与现行审批制度的衔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不得对民间资本另行设置附加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补短板重点领域PPP项目向民间资本公开推介。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鼓励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支持民营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参股或组建相关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19、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
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市国资委、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牵头负责〕
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引导支持军民融合,围绕上级军民融合有关行动方案,制定我市军民融合方案;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基础配套、零部件等协作配套。加快“军转民、民参军”项目征集, 建立资源信息库和项目清单,促进知识产权“军转民、民参军”和高精尖产业技术军民相互转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着力优化政务环境
21、加大“放管服”力度
持续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简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审批。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
22、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政府拒不履行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市投资促进局、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探索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工作机制。〔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牵头负责〕
23、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信息资讯、管理咨询、技术、金融、安全、环保、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柳州“两个健康”促进会,运用市场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24、强化环境容量支撑
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产出效益评价,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
25、构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运用“信用警示企业名录库,提醒违法失信企业及时修复信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6、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
每年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清理核查,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加快落实有关措施;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通过督办、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
(五)着力发展新兴产业
27、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发展
着力加快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与制药、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培育新的工业增长点。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拓宽延伸上下游产业,提升工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28、开展重点产业专题招商行动
通过产业大招商,加快建设以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为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牵头负责〕
(六)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29、建立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制度
建立市、县区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制度,每名领导至少各联系服务3 家企业或商协会、3名代表人士,协调解决联系服务对象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牵头负责〕。引导民营企业家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守法经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走访联系服务对象2次以上,协商解决突出问题。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建言献策、参政议政作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及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30、加强服务情况考核考察
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人大代表专项视察、政协委员特约监督、专题调研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牵头负责)。完善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组织深入民营企业调研机制,反映企业合理的诉求和呼声。〔市工商联、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牵头负责〕
31、建立完善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制度
市委、市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人大代表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时,或举办其它大型活动,通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同时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银行与民营企业”对接会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七)着力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32、落实法规制度
落实自治区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要求。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的法规制度〔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2019 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和政策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3、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犯罪活动,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各类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过去曾有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应充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执法处理,慎用“停产停业”等简单执法方式,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责任部门牵头负责)
34、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
35、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
严格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要求,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通报制度和协调解决机制,认真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平台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逾期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依法妥善处理政府部门欠账案件,把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柳州建设考核(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行为的治理,每年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八)着力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
36、加强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
将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规划范围(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牵头负责)。积极保障民营企业家培养专项经费,加大企业家教育培训力度(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有计划地组织民营企业家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挂职锻炼,到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学习(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牵头负责)。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牵头负责)。2019—2020 年,全市培训民营企业家2000 人次以上;2021—2025 年,对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轮训2 次以上,培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达1 万人次以上。〔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37、建立关爱民营企业家机制
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荣誉和政治待遇激励,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对政治素质好、诚信守法、品质优秀的企业家,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常委、执委等政治安排中给予重点关注,为他们有序参政议政提供平台。培养树立一批民营企业家典型,每年选树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38、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鼓励企业家保持艰苦奋斗精神风貌。开展争创强优品牌活动,引导企业家弘扬工匠精神。深入实施统一战线参与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引导企业家干事担当、履行责任。〔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九)着力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
39、提高政治站位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两个健康”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齐抓共管,切实做到主动担当,形成合力。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 次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调整充实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40、加强统计分析和评估考核
将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围,每季度公布民营经济运行指标〔市统计局、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工信、农业、商务等部门加强民营企业运行监测分析,每季度分析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41、加强强优民营企业培育
市及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分别制定强优民营企业培育计划,集中资源优势,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推动企业加快发展。〔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42、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全年滚动申报、定期评审的工作机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科技创新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全流程、专业化服务以及培育政策和经费支持。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机构实施后补助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每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基地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开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自治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工作,并按比例给予研发投入奖补〔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加强民营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一批重点民营企业孵化基地,全市建立示范孵化基地2 个以上,各县区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各建立示范孵化基地1 个以上。〔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43、引导民营企业组建行业联合会(或促进会、商会)
引导支持民营骨干企业组建民营数字经济发展联盟、电商联盟、农业合作社联盟等一批产业联盟,开展专业服务,推动行业快速发展。〔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
44、促进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
落实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政策,对企业购买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分阶段给予一定比例的购买补助和转化补助。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对企业购买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给予支持。对符合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政策的项目,推荐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45、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
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新时代讲习所;对尚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成立统一战线工作站、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实现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出资人及其从业人员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党员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联席会商、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党建工作全面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6、加强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
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民营企业发展典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宣讲,传播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十)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47、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领导机构,由柳州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整体推进,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建立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合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
48、狠抓政策落实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无缝对接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加强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
49、强化绩效考核
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民营经济发展量化考评细则,落实全市相关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委督查绩效办、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