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 号)
(二)《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六条。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计原则和审计分工。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工作提出应遵循“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明确了审计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要求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经费审计工作。
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主要内容、项目分类审计要求、审计程序以及验收结题财务试点要求等内容。明确要求财政经费资助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申请验收结题前,须由审计中介机构开展验收结题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明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单位的管理要求,提出“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适时组织抽查”要求。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审计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同时明确了违规处理措施以及审计费用约束。
第四部分(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单位及施行日期。
三、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 0771-2618455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