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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请查收

2024-01-23 09:0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116 评论(0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文章关键词: 失业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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