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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的通知

2024-01-19 09:19: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厅   浏览:170 评论(0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工业 企业竣工投产奖励)的通知


桂工信投融〔2024〕35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重大产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我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入和优化投资方向,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力打造体现我区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带动力的支柱产业,现就做好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支持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及关键产业链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对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做强产业链群具有积极作用的工业投资项目,结合项目投资总量、年度投资增量,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资金支持。

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投入项目建设,切实提升财政资金的投入效益,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采取事中(分段申请)方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申请,其中首次申报时,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30%,安排支持金额根据当次申请时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确定,且不超过全部支持金额的70%。首次申报通过并列入资金计划后,续报申请须在资金计划下达的2年内提出,且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安排剩余支持金额。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未竣工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可根据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确定。

(二)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奖励实施完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在2022年或2023年建成投产),项目实施单位要求为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年度产值列全区前110名的国有、外资等经济类型的制造业企业。贯彻落实《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10条政策措施》(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对2023年下半年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将政策支持范围由民营工业企业扩大到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奖励资金额度将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效益等情况进行确定。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产业优化升级项目。

(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3)项目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及关键产业链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对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做强产业链群具有明显作用。

(4)项目属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已开工建设并纳入工业投资类别统计(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技术改造类别统计),原则上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

(5)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完备。项目在首次申报时要求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计划的30%及以上;续报申请时要求已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在项目首次获得支持的资金计划下达的2年内。

(6)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7)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

(8)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项目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已获得和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2.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

(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3)项目属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等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于2022年或2023年建成投产。

(4)项目的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5)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已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签订协议且按约定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投产奖励政策。已申报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个项目,其投产奖励资金额度须扣除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二)申报材料。

1.产业优化升级项目。

(1)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实力,如行业地位、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产品特点,要将该产品的优势表述出来,尤其是与同类产品的不同点,尽量用量化指标;技术来源,要证明技术落实,并具备产业化能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工艺设备部分,土建部分和其他,尤其要将工艺设备部分描述清楚;效益分析,包含经济效益、行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为行业进步的贡献,为社会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等;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土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预计建成投产时间等。

(2)《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申报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3)《企业2023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4)和《企业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5)。新办企业未发生纳税的不要求提供纳税情况表。

(4)项目2024年度计划完成投资、投产产能、投产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投产当年新增税金等绩效目标(附件3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填报)。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地项目用地批复或初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按规定无需开展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各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相关数据应一致。

(7)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的项目名称和数据要与核准或备案文件相一致。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单位已投入项目资金鉴证报告,或项目单位支付项目用款的发票、凭证(要对票据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列出明细表)。续报已竣工验收项目还需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验收结论和意见等。

(9)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与自治区内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的票据清单。所提供的贷款合同应未享受过“桂惠贷”等自治区本级贷款贴息政策。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时未取得2023年度财务报告则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应与会计实际账务数据一致。

(11)直观体现项目形象进度的建设施工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12)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项目申报承诺书样式见附件7)。

(13)项目在首次申报通过并列入资金计划后,续报申请可以简化申报材料。续报申请须提供材料包括首次申报通过后的资金计划下达文件,以及上述申报材料中第2、3、8、9、10、11、12项材料,申报材料中信息须根据提出续报申请的时间更新。

2.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

(1)《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申报表》(附件6)、《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2)《企业2023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4)、《企业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能评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文件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环评验收意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含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文件等。按规定无需开展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竣工时间,并附项目设备、厂房等实际投资明细表。

(6)企业2022、2023年度会计报表,2021、2022、2023年税务局打印的统一的完税证明。

(7)项目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8)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项目申报承诺书样式见附件7)。

项目申报单位须将项目申报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一个项目全部材料都在一个PDF文件中,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要编列目录,内容按上述顺序),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收集汇总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在项目评审时再提交,纸质材料要按上述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封面样式见附件8,装订要求用无线胶装、热熔装订方式)。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按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核,汇总《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申报表》以及《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申报表》,并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上报文件和材料汇总光盘提交一式两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一份,请分别送达)。

(二)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共组织两批次申报,截止上报时间分别为2024年1月25日、2024年7月15日。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共组织一批次申报,截止上报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时间要求组织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及时上报文件及项目材料。

四、其他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支付项目用款的发票、凭证进行抽查,同时对各市上报的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调研,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及建设进度。

(二)事中方式(分段申请)支持的项目,如在首次申报通过并列入资金计划后,未在资金计划下达的2年内提出续报申请,取消补助资金续报申请资格,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投产发挥效益情况调整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申报材料鼓励由企业自行编写,不要求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或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以避免企业增加申报成本。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咨询了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从未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需询问或要求补充项目材料将通过邮件、通知等正式渠道,相关工作人员不会直接联系企业或县区部门,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应通过正常途径按要求进行申报,以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四)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核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自治区将停止对项目的支持,追回已拨资金,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申报表》等表格的电子版请登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网址:http://gxt.gxzf.gov.cn)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电话:0771—8095110

邮箱:trzc@gxt.gxzf.gov.cn

自治区财政厅电话:0771—5334977

邮箱:gjc@czt.gxzf.gov.cn


附件:

1. 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产业优化升级项目)申报表.xls

2. 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3. 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4. 企业2023年度纳税情况表.xls

5. 企业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xls

6. 2024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申报表.xls

7. 项目申报承诺书样式.doc

8. 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样式.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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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统筹 振兴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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