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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1-05 17:36:54   来源:广西柳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104 评论(0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柳政发〔202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柳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围绕“三升两去三消减”的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最大限度地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潜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作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重点办、市工商联)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的基础上,阶段性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提高至40%以上。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准确把握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费政策内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7年底。(责任单位:柳州市税务局)

(四)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柳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集聚各类资本投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推动尽快落地并形成生产力。2023年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基金项目投资13亿元,以后逐年递增。(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六)提高“桂惠贷”投放精准度和便利度,强化“桂惠贷”与央行资金政策联动,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桂惠贷”项目纳入央行资金支持范围,通过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与财政资金叠加,放大优惠效应。每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35亿元以上,优先支持“桂惠贷”实施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2023年完成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150亿元、新发放供应链贷款300亿元。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向不低于1万户中小微企业投放“桂惠贷”。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用电方面,指导企业削峰填谷合理安排生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基本电费计费方式,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获得响应补偿费用;用气方面,强化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价格监管,并结合实际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动终端销售价格适当下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于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可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优化职称评审机制,规范并畅通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同等申报流程、评审条件下,分别设置体制内事业单位和中小(民营)企业参评人员通过率,对中小(民营)企业参评人员通过率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能力水平,加强对以专利、商标为主的知识产权政策扶持和保护服务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和转化,鼓励指导民营企业开展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推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服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系列标准贯标,加大民营企业领域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创新驱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十三)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新增质量认证证书5%。鼓励指导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香港高端认证等产品认证,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先进标准引领质量提升,指导民营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增强柳州民营企业的标准话语权。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扎实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聚焦我市特色产业、产品,开展企业定制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计量问题和需求,充分发挥计量在服务中小(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中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全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托全国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数字化手段不断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建立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通办”“指尖通办”集成化服务不断优化,2023年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率不低于85%,持续提升政务服务网办效率。完善民营企业服务机制,配合自治区组建民营企业监测点。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十五)构建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做到“有诉必应、接诉即办、诉必回复”。依托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柳州市优化营商环境12345“企业诉求”服务专线,帮助经营主体解难题、减负担、破堵点,全面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12345热线中心)

(十六)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配合自治区网上中介超市运营工作,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对接到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进一步扩大适用于简易注销经营主体类型,不断提升办理企业注销便利度,为全市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歇业制度在帮扶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税务局)

三、强化法治保障

(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出台促进柳州市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性法规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打造公平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十)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

(二十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和安排,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二)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模式,出台《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指导意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十三)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职能,通过加快办理一批案件、监督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加强民营企业涉案源头治理,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贯彻落实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定期开展进企送服务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助理式”“专家式”“一站式”等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邀请相关企业进行会商交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四、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六)充分发挥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协会商会加强行业研究、产业规划、标准制定,为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等提供决策服务。支持协会商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培育扶持整合一批品牌性协会商会,鼓励引导协会商会发挥资源链接优势,围绕产业链创新链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项目合作,提升服务民营经济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二十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持续办好“柳州企业日”“柳州工匠日”等活动,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利用报纸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落实惠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切实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壮大。市委编办(绩效办)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若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或新出台有关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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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促进 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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