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自治区2023年8月30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关工作部署,加强我区工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管理,约束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我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7〕887号)进行修订,并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定(试行)》)。
二、起草过程
我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并在总结《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7〕887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学习有关省份、厅局开展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方式方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适用规定(草案)》。多次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形成《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厅官网上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征求意见,形成《适用规定(初稿)》。9月底,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研究吸收专家反馈的意见建议,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试行)》。
三、主要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
(三)《行政许可法》
(四)《行政处罚法》
(五)《行政强制法》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
四、主要内容
《适用规定(试行)》分为适用规定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规定共七点。对《适用规定(试行)》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适用效力、适用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
(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共17项。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域、监控化学品管理领域、无线电管理领域行政许可的审批情节进行细化,对审批时限进行明确。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42项。裁量基准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的相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域、监控化学品管理领域、无线电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细化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六个阶次。
(四)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共1项,体现在无线电管理领域,并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对行政强制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