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铝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推动铝产业产值滚动实现两轮“倍增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体框架和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金规模为1亿元,设立期限3年,专项用于支持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为方向,加快推动铝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期满后,按程序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五方面内容:
(一)总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二)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1.使用范围。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我区铝产业薄弱环节,每年确定1-2个重点支持方向,推动铝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一是向中高端转型升级。引导铝产业聚焦《决定》提出的六大精深加工领域延链发展,继续支持发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用铝等高端产品。二是重点工艺装备提升。引导企业采用行业高端先进的大型轧制、挤压、锻造、铸造等工艺装备,发展化学品氧化铝等非冶金级氧化铝,发展高纯铝制备技术。三是再生铝延链发展。引导再生铝企业聚焦《决定》提出的铝精深加工领域延链发展,构建稳定、可持续的再生铝产能规模。四是落实《决定》或自治区安排的其它重要任务。
2.分配办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产业重大项目建设、集群培育;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补助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
3.支持方式。一是向中高端转型升级类。对聚焦《决定》提出的六大精深加工领域重大优势项目以及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用铝等高端产品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发精深加工新产品、培育新增长点的企业,按照产值贡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二是重点工艺装备提升类。对采用行业高端先进的大型轧制、挤压、锻造、铸造等工艺装备,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发展化学品氧化铝等非冶金级氧化铝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采用高纯铝制备技术,并用于下游精深加工的项目,根据就地转化率情况,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三是再生铝延链发展类。对再生铝企业聚焦《决定》提出的铝精深加工领域延链发展,推动保级利用的,按废铝投入量与产品就地转化率、产值贡献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是落实《决定》或自治区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的,按照项目投资比例、产值贡献等给予奖励。
(三)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导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实施技术改造后可达到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单个项目已享受过其他同类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不再重复支持。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与监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一并下达,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以及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等,按职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支持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申报资格。
(五)附则。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经综合评估后,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