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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3-12-25 09:49:20   来源: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202 评论(0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柳州市“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飞地”建设要围绕柳州市“5+5”产业,聚焦构建产业创新体系,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实现创新链产业链双向融合,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在国内外产业和人才聚集城市打造产业特色鲜明的人才飞地,积极导入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资源,确保人才和项目的精准引进和转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政府培育引导、企业牵头建设、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先进城市和地区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以人才引进、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等为目标的科技与人才聚集融合的创新平台,实现“人才和研发在外地,转化和落地在柳州”的协同创新模式。

第四条  柳州市对符合条件的“人才飞地”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财政支持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保障,每年度在市人才集聚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二章  支持类别和方式

第五条   “人才飞地”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研发机构。柳州市企事业法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单独或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合作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建设研发机构,通过项目吸引外地人才,共享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含柔性)和培育。研发机构取得新技术、新产品等产出成果应在柳州转化和落地;

(二)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紧密结合柳州市5+5重大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柳州市各有关法人单位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建设离岸科技创新中心,以创新驱动、柔性引进、精准孵化、离散服务、跨境协同为目标,鼓励和支持发展空间大、有强烈技术需求和对外合作需求的柳州企业入驻离岸科技创新中心,与当地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知名高校等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创业孵化、技术研发与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服务对接、国际协同创新等合作。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经发文公布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三年建设期满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经发文公布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支持,三年建设期满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和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的入驻企业从事与柳州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研发活动,可同等享受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高企奖励、研发费用后补助等科技政策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  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申报单位近两个年度的科技研发费用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三)申报单位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研发机构日常运营开支;

(四)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2个研发机构;

(五)研发机构拥有不少于5人专兼职研发人员,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六)第三年建设期满,引进(含柔性)和培育G类以上人才总数不少于10人,硕博占比不低于30%,完成1项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在柳州市转化。

第八条  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离岸科技创新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离岸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运营;

(二)申报单位具有对接离岸科技创新中心驻地的科研创新成果、人才、项目等资源,具备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资、项目孵化和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

(三)申报单位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离岸科技创新中心日常运营开支;

(四)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1个离岸科技创新中心;

(五)离岸科技创新中心拥有不少于10人专兼职运营和研发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研发人员不少于60%,硕博占比不少于30%;

(六)第三年建设期满,引进(含柔性)和培育G类以上人才总数不少于30人,硕博占比不少于30%,完成2项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在柳州市转化,孵化2家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飞地”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研发人员(含在申报单位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

(四)申报研究机构和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的单位应提供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近两年承担的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材料或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近两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登记编号及时间、成果形式、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柳州市“人才飞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柳州市“人才飞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

(三)材料审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邀请申报单位参与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综合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五)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市科技局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六)结果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人才飞地”名单,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结果公布。拟认定名单经审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授予柳州市“人才飞地”牌匾。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人才飞地”建设期为3年,届满实行考核验收机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人才飞地”须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考核指标、经费投入及开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人才飞地”建设单位名称、投资主体、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维持有效期不变。不提出申请或未经同意的,验收“不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飞地”建设工作的牵头抓总;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飞地”资金预算保障和拨付;市人社局负责有关人才类别的认定审核等工作;各县区、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协助管理获认定的“人才飞地”。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考核、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及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飞地”认定资格,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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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柳科规〔2023〕5号) .pdf

政策解读:《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人才飞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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