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不同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问题2】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问题3】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问题4】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问题5】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答: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6】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问题7】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答: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申报时,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题8】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可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问题9】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问题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